|
中國臺灣網11月3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在“公務機要費”案中,陳水扁在臺“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檢察官陳瑞仁約談時,試圖以“秘密外交”脫免刑責,但據了解,臺檢方在起訴書中,雖認定有部分“秘密外交”動用到“公務機要費”來核銷,但也有部分說法被檢察官認定是說謊。
據臺媒介紹,由于事涉機密,臺檢方在起訴書中,完全避免提及有關的“機密外交”事項,外界一再質疑的“卡西迪密帳”部分是否由“公務機要費”支付,在起訴書中則未交代,有關“秘密外交”部分,將留待陳水扁任期結束後,相關卷證將由臺檢方起訴時,送審臺北地院審判參考。
據調查,陳水扁在8月7日,首度遭陳瑞仁檢察官偵訊時,說出“公務機要費”全都用于“秘密外交”,並提供數十名“線民”名單供檢察官查證,陳瑞仁檢察官為追查陳水扁的說詞,除詳查“線民”外,另以證人身份請李登輝作證,了解李登輝進行“秘密外交”的作法,李登輝的證詞對陳水扁極度不利。
臺媒指出,臺檢方調查,由于遭起訴的吳淑珍等4人大部分的“犯行”集中在“偽造文書罪章”,只有吳淑珍部分“涉及貪污治罪”條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該罪的“法定刑”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刑事罰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因此,臺檢方在起訴書中,有關“秘密外交”的調查部分,僅以民間公司代替,有關的“犯罪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在犯罪事實認定中盡量避開,以免觸犯相關泄密刑責。(季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