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高雄市長選舉官司在當地二審定讞。代表中國國民黨的候選人黃俊英(中)在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兩項訴訟中均遭判敗訴。民進黨的陳菊在去年12月9日勝出擔任市長後,今次獲承辦法官支援繼續擔任市長。今年6月15日,該官司一審曾判,選舉有效,但陳菊當選無效。圖為黃俊英在獲知敗訴後,神情凝重,對選舉結果表示失望,並希望擔任義工幫助同黨候選人贏得今後選舉,以求公道。 中新社發 黃少華 攝
中新社高雄十一月十六日電 (記者 黃少華 劉舒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在此間對“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作出二審終結判決。法院發出的新聞稿説,“根據此判決結果,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有效,陳菊之當選亦有效”。
中新社高雄十一月十六日電 (記者 黃少華 劉舒淩)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天下午在此間對“高雄市長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作出二審終結判決。法院發出的新聞稿説,“根據此判決結果,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有效,陳菊之當選亦有效”。
二00六年十二月九日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投票,陳菊代表民進黨參選以一千一百一十四票險勝黃俊英。由於投票前夕出現“走路工”事件,黃俊英在選舉揭曉後提出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訴訟。
六月十五日,高雄地院一審判定,駁回選舉無效之訴,支援當選無效之訴。雙方進入第二階段訴訟。
十六日下午四時,訴訟雙方黃俊英、陳菊陣營律師團均出席。審判長蔡文貴、受命法官黃科瑜、陪席法官徐文祥步入法庭,判決隨即進行。
法院方面隨後發出新聞稿説,關於選舉無效之訴部分,維持一審判決。
對於廢棄改判一審判決的當選無效之訴部分,新聞稿説,“陳菊及競選團隊之行為,並不合乎選罷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得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之要件,黃俊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為無理由,原審就此部分為陳菊敗訴之判決,自有未當,陳菊就此部分上述意旨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廢棄改判,駁回黃俊英此部分在第一審之訴”。
新聞稿還專起一段説,“本件陳菊競選團隊因走路工事件直指‘黃俊英賄選抓到了!’等行為,有損黃俊英名譽以求取勝選之嫌,固有可議,惟此種行為若社會輿情認為應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以端正選風,自應經由立法程式予以明文規範,方足為裁判上之依據,在立法者未將抹黑、誹謗之行為明文列為當選無效之事由前,法院尚難遽認此等行為係得提起當選無效之事由而為裁判。”
判決後,雙方分別舉行活動。陳菊在高雄市政府前對支援者講話。黃俊英則在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和明年大選候選人馬英九等陪同下表示,判決令人失望,唯願做選舉志工,在今後的兩次選舉中幫同黨候選人贏取勝利。
為防範可能出現的問題,“高雄分院”附近兩所中小學校十六日下午停課,法院周圍部署了大批警力、帶刺的拒馬和鎮暴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