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格服務自律公約
(中國網際網路協會二〇〇七年八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促進部落格服務有序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部落格,是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給用戶的自主網路空間,包括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態。
第三條部落格服務應當遵循文明守法、誠信自律、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負責本公約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自律條款
第五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部落格用戶及公眾的合 法權益。
第六條從事網際網路部落格服務業務應當具備合法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資質,同時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善的部落格服務和管理制度;
(二)足夠的部落格服務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提供優良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三)健全的部落格資訊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用戶註冊流程、用戶資訊保密措施、部落格內容資訊安全保障措施等;
(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七條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積極探索部落格服務模式,為部落格提供良好的創作環境,引導部落格用戶創作和傳播優秀網路文化作品。
第八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議,要求部落格用戶自覺履行服務協議,拒絕簽訂服務協議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有權拒絕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
第九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與部落格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部落格用戶保證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的法律、法規,文明使用網路,不傳播色情淫穢資訊以及其他違法和不良資訊;
(二)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侮辱或貶損其他民族、種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傳統的資訊;
(三)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造謠、誹謗資訊以及其他虛假資訊,不傳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資訊;
(四)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傳播侵害他人智慧財産權的資訊;
(五)部落格用戶保證對跟貼內容進行有效監督和管理,及時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資訊;
(六)部落格用戶保證不利用部落格傳播電腦病毒等惡意程式,不危害他人電腦資訊安全。
第十條部落格用戶違反服務協議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予以督促改正,直接刪除相關違法和不良資訊內容或停止為其提供部落格服務。
第十一條鼓勵部落格服務提供者對部落格用戶實行實名註冊,註冊資訊應當包括用戶真實姓名、通信地址、聯繫電話、郵箱等。
第十二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制定有效的實名部落格用戶資訊安全管理制度,保護部落格用戶資料。未經實名部落格用戶本人允許,不公開或向第三方提供用戶註冊資訊及其存儲在網站上的非公開部落格內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為部落格用戶提供對跟貼內容的管理許可權,部落格用戶應當對跟貼進行有效管理,應當刪除違法和不良跟貼資訊。
第十四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履行對部落格內容的監督管理義務,應當設立便捷的線上投訴窗口、投訴電話等渠道,受理公眾對部落格服務和部落格內容的舉報與投訴,並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章公約的執行
第十五條倡議廣大部落格服務提供者積極簽署並實施本公約,中國網際網路協會將定期公佈簽約單位名單。
本公約發佈之前未與部落格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的,應當從本公約發佈生效之日起補充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六條凡簽署本公約的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規範履行本公約的各項內容,違反本公約並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本公約的組織實施機構視不同情況給予警示或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部落格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增強自律意識,促進部落格服務健康發展。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公約由中國網際網路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公約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