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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律制度體係是建設生態文明第一要務

  時間:2007-10-19 21:07    來源:法制日報     
 
    當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將“建設生態文明”明確定義為我國在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目標的新要求之一時,讓人感到無比振奮。5年前,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被定義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今天這一目標在理論上得到了全面升華。

  早在1999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的溫家寶同志就提出“21世紀將是一個生態文明的世紀”的論斷。改革開放29年來,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同時必須看到,我國的經濟增長是建立在能源消耗較高、生態環境破壞較大的基礎之上。無論是維係人們基本生存的耕地、淡水,還是支撐經濟持續增長的能源和礦產資源都相對短缺,且生態環境十分脆弱。黨的十六大報告中就指出“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這一矛盾在今後一個時期依然會十分突出。因此,胡錦濤同志在十七大報告中提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

  建設生態文明是科學發展觀的基本要求之一。生態文明體現了科學發展觀的重要內涵:落實以人為本,要求生態文明;全面協調發展,就是全面推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各個方面的發展,並使之相互協調,生態文明建設是其中重要的一個方面;生態文明還是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因此,落實科學發展觀,就要求將生態文明建設擺到重要的戰略地位。

  建設生態文明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念在生態與經濟發展方面的升華,對中國自身發展具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正如十六大報告所言,近年來,由于生態被破壞而引起的社會矛盾呈上升的趨勢,更加凸顯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建設生態文明,當前第一要務是要建立健全生態法律制度體係。胡錦濤同志在報告中就指出要“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機制”。健全的生態法律制度不僅是生態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生態保護的最後屏障。法律制度是文明的產物,它標示著文明進步的程度,其作用在于用剛性的制度約束人類的不文明行為,懲罰破壞文明的行為。從我國的情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制定並實施二十多年,已有一定的立法、執法實踐。目前,當務之急是要嚴格落實環境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刑事責任的追究制度,加大對違法超標排污企業的處罰力度,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同時,要盡快補充修訂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明確界定環境產權,並建立獨立的不受行政區劃限制的專門環境資源管理機構,克服生態治理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行為。要加快建立健全生態法律制度體係,以制度規范人與自然的和諧關係,從而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肖黎明)

 
編輯: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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