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珠三角和長三角臺商投資企業經濟糾紛解決之道的調研報告

時間:2010-01-19 10:34   來源:北京TRS資訊技術有限公司

  關於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臺商投資企業經濟糾紛解決之道的調研報告

  2004年9月12日至9月19日,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秘書局在珠江三角洲的深圳、東莞、廣州,長江三角洲的昆山、上海以及廈門等六地對臺商投資企業經濟糾紛的解決之道進行了調查研究。調查得到了各地臺辦和臺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大力支援和協助,調查組還有機會走訪了各地有代表性的臺資企業。調查結果顯示,利用仲裁方式解決臺資企業面臨的糾紛大有可為,但是引導和宣達工作則任重而道遠。現將調查了解的情況以及我們的觀察與思考整理如下文。

  一、現實與問題

  (一)與深圳市臺辦和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據介紹,臺商在深圳市投資始於1982年。到2004年上半年為止,深圳市共有臺資企業3880家,協議臺資61億多美元,實際利用臺資50億多美元,在深圳外商投資中僅次於港資居第二位。臺商投資涉及製造業、農業、觀光旅遊業、商業、餐飲業以及諮詢服務業等,其中90%以上為製造業,來料加工佔深圳市臺資企業的一半,主要集中在寶安、龍崗兩區。近幾年來,臺商在深圳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在臺灣排名100名以內的大企業有11家、500名以內的大企業中有23家在深落戶,有88家投資規模超過1000萬美元,已有30多家臺資企業擁有自已的科技研發機構。在深圳的臺資企業中,有90%以上盈利。2003年全市臺企交納地稅款超過10億人民幣,有13家臺資企業被評為深圳守法納稅大戶。2003年臺資企業出口總額達150億美元,其中出口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的有70家,超億美元的有8家,有7家臺資企業被列入全國200強出口大戶。目前全市臺資企業員工超過70萬人,不少臺商舉家遷來深圳,在深圳購房、居住、生活,在深居住的臺灣投資者和臺籍技術、管理人員及其家屬超過5萬人。臺商在深圳安居樂業,臺資企業在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來,深圳市臺商投資呈現出新的特點:一是臺商投資熱情不減,每年均有200余家企業落戶深圳;二是臺灣高新技術企業、大中型企業在深圳投資不斷上升,不少臺資企業開始在深設立研發中心;三是部分臺資企業不斷追加投資、擴大生産;四是臺資企業出口增長勢頭強勁;五是臺商投資服務性行業不斷增多,涵蓋金融業、證券業、物流業、零售業等;六是臺商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不斷回饋社會,近幾年共捐建10余所希望小學,捐款捐物近億元人民幣。

  隨著深臺經貿工作的發展,同時由於臺商對祖國大陸相關法律法規不太熟悉和其他各種客觀原因,臺商在投資、生産、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涉臺案件不斷增多。據不完全統計,2003年以來,深圳市臺辦及臺商協會共受理各種涉臺投訴案件400多宗,其中涉臺經濟糾紛70多宗, 約佔投訴案件的17%,經過臺辦、臺協協調解決的68宗,約佔97%,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2宗,約佔3%。涉臺經濟糾紛案件通過協商解決的多,通過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少。經濟糾紛的主要類型是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侵權糾紛、因臺商投資身份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和徵地補償糾紛。

  會談中,臺商反映的主要問題是:

  1、臺商與政府部門溝通得好,與司法部門溝通不易。目前産生問題較多的是智慧財産權的保護問題,特別是商標權保護問題。有的地方企業侵犯臺商的商標權,由於地方保護難以取證。如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是臺商非常關心的問題。

  2、臺商投資身份認證問題。由於臺商投資大陸大多通過第三地轉投資,投資身份的確認直接影響到其投資權益。如位於深圳市大工業區的臺資企業華稷園農業綜合開發(深圳)有限公司的土地被徵用,該公司的投資合同通過香港公司簽定,而事實上是臺商投資開發,而有關部門認為合同方是港方不是臺商,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中關於“補償相當於該投資在徵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的條款進行補償,而引發糾紛,最後由臺辦認定是臺商投資而獲解決。此外,由於臺商個體經營未合法化,許多小本生意的臺商尋找內地自然人作為個體戶申請人,一旦發生分歧,臺商的利益就無法受到保護而産生糾紛。

  3、對仲裁的利用與宣達。臺商反映,訴訟太過勞民傷財,仲裁或許是簡單有效的辦法。地方保護和“人情包袱”過重,易致百病叢生。仲裁比較超脫,受到的外界干擾少,便於公正處理糾紛。但是,臺商對仲裁了解不多,希望能夠增加仲裁的透明度,多聘請一些臺灣的賢達人士來大陸擔任仲裁員,以便更好地溝通。

  (二)與東莞市臺辦和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東莞市是臺商投資的最早集聚地之一,臺資企業多,臺商投資企業協會組織完善。與東莞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代表座談情況表明,他們更注重仲裁的一些技術問題。會談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有:

  1、臺商對仲裁還比較陌生。有的經濟糾紛,政府協調不了,就引導臺商去法院打官司(訴訟),而很少引導他們去仲裁。對於仲裁,還有個認識和利用的過程。

  2、有的臺商擔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如果輸了,就沒有翻盤的機會了,這點有些令人恐懼。

  3、仲裁需要多長時間才能結案?在兩岸商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之後,如果仲裁,怎樣適用法律?仲裁收費高不高?

  4、私人借貸、電費漲價等糾紛,仲裁機構是否受理?

  5、仲裁機構可否多辦一些研討會和培訓會,結合個案分析,讓臺商更多地了解仲裁?

  (三)與廣州市臺辦和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廣州市臺辦與臺商投資企業協會關係十分融洽,在廣州市臺辦的會議室裏,有臺商贈送的“臺胞之家”匾牌高懸。在廣州,臺商投資企業對仲裁的了解較別的地方似乎更多一些,有些知名臺商投資企業在格式合同上已經寫上了仲裁條款。臺商反映,對仲裁機構提供的解決糾紛服務是比較放心的。會談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有:

  1、仲裁裁決能不能執行?打贏仲裁能不能拿回錢?仲裁前可不可以採取保全措施?

  2、臺商以第三地的公司出面在大陸設立企業,將來發生糾紛,如何認定臺商身份?

  3、大陸市場信用體系不健全,市場風險大,有的臺商對法律不熟悉,在發生糾紛後容 易放棄利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造成違約方屢屢得手,有機可乘。仲裁在維權方面有什麼優勢?

  (四)與廈門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廈門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對本次調研很重視,有十多位會長、副會長和理事出席。會談中提出的主要問題有:

  1、改善投資環境很重要。現在賴皮公司多,糾紛多,贏了官司卻拿不到錢的情況不少,仲裁能起到什麼作用?

  2、仲裁裁決是否有效,能不能執行?

  3、行政協調解決糾紛後,如果一方當事人反悔,如何執行?

  4、希望不要把經濟糾紛問題與刑事犯罪問題混同一起處理。

  5、仲裁是解決的好方法,但是要未雨綢繆,事先選擇恰當的仲裁機構,與講信用的對家做生意。

  (五)與上海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上海是臺商在長江三角洲的重要集聚地。上海的臺資企業涉足領域廣、資金投放量大、層次多,加之政府重視,臺辦積極協調,上海地區的臺資企業呈現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有的臺資企業雖然進入上海地區較晚,但是因為經營有方而聲譽鵲起。大公司對法律問題很重視,有的設有專門的法律顧問或法律部門,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也不鮮見。例如“好又多”、“迪比特”等大的公司、賣場在格式合同中就訂立有仲裁條款。但是,對於廣大的中小臺資企業而言,仲裁還是一個未知的概念。

  在與上海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中,提出了如下關涉仲裁的問題:

  1、由於拆遷而導致工廠搬遷,政府如何給予補償問題,仲裁機構能否受理和解決?

  2、有的律師告訴臺商,發生糾紛去法院訴訟律師可以疏通關係,去仲裁則無計可施。律師説不要去仲裁。

  3、對仲裁有恐懼心理,寧願認虧。

  4、儘量避免仲裁或訴訟。但是如果走到仲裁或訴訟的地步,意味著生意失敗了。

  5、大陸仲裁機構多如牛毛,不知道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如何選擇。

  (六)與昆山市臺商投資企業協會會談情況

  昆山緊鄰上海,在行政上歸江蘇省蘇州市管轄。昆山市有臺商1,700余家,設立有昆山市臺灣同胞投資協會。昆山市政府重視吸引和鼓勵臺商投資、保護臺商合法權益,制定了“安商、富商、親商”政策。昆山市臺灣同胞投資協會負責人介紹説,近年來,昆山涉臺糾紛逐年遞增。從2003年1月到2004年7月,昆山市法院審理涉臺案件721件,涉及爭議金額1.7億元人民幣。為了解決日益增多的糾紛,有的鄉鎮成立了調解委員會。昆山市不是設區的市,依法不能設立仲裁機構。臺商在經濟交往中,很少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在調研過程中,臺商對仲裁解決糾紛機制很感興趣,他們關心的問題是仲裁解決糾紛是否比法院快捷,需要多長時間才能辦完一個案件,裁決能不能在法院得到執行等。

  二、觀察與思考

  為了促進大陸和臺灣地區的經濟技術交流,以利於祖國海峽兩岸的共同繁榮,鼓勵臺灣的公司、企業和個人在大陸投資,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1994),國務院發佈了《關於鼓勵臺灣同胞投資的規定》(1988)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1999)。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臺灣同胞投資糾紛可以通過三種不同的途徑解決。該《實施細則》規定的三種途徑是:

  途經一:政府協調處理解決糾紛。這是官方的解決糾紛渠道。《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臺灣同胞投資提供優質、規範、方便的服務。各級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工作。”各級臺辦的行政調處是官方的解決糾紛渠道。應該説,在現實生活中,各級臺辦也的確非常重視臺胞投資糾紛的解決工作,而且卓有成效。據統計,1995年至2004年期間,各級臺辦每年受理的臺胞投資糾紛達1,500件至1,800件,其中國務院臺辦受理的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每年達160至200件。這些案件數量,幾乎與大陸仲裁機構每年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數量相等,臺辦系統的工作量之多、社會影響之大可想而知。不僅如此,有的臺辦還把日常工作延伸到解決臺商在大陸遇到的生活問題和社會關係的協調等方面。臺辦系統深入細緻的工作已經贏得了廣大臺胞的信賴。相應地,“有問題、找臺辦”的理念在臺胞中深入人心,臺辦系統的政府調處工作是解決臺胞投資糾紛的主渠道。然而,隨著政府職能的轉換和依法行政水準的提高,臺辦系統也越來越感到,政府協調面臨許多新問題:一是政府介入糾紛解決過多過深,會給政府帶來沉重的負擔,有的政府干預的方法還會導致當事人權益保護的失衡,影響政府權威和公信力;二是行政調處的結果依賴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自覺自願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事後反悔拒不履行調處結果,在法院又不能強制執行,則行政調處的效力大打折扣。

  途徑二:法院訴訟解決糾紛。《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大陸的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上千起涉臺經濟糾紛案件,維護了臺胞的合法權益,但是在法院訴訟也會面臨一些信任危機:一是不少臺商對法院的司法公正存有疑慮。“人情網”和“關係網”在司法系統有其存在空間,減損了法院的威信;二是地方保護主義因素對訴訟的影響使得有些臺商産生了對訴訟的畏懼心理,極端的例子是有人認為提起訴訟是勞民傷財之舉。

  途經三:仲裁解決糾紛。《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臺灣同胞擔任仲裁員。”仲裁是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好辦法,它不同於前述政府調處和法院訴訟兩種官方途徑,它是一種民間性的糾紛解決途徑,具有當事人自願、意思自治程度高、專家裁判、保密性強、一裁終局、廣泛執行力、快捷廉價等多種優勢。在大陸,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每年都受理涉臺仲裁案件60余件,其他地方仲裁委員會也有零星涉臺案件受理。儘管大陸仲裁機構受理涉臺仲裁案件為數不少,裁決的公正性廣受好評,但是與涉臺糾紛的實際發生數量相比,仲裁的優勢還沒有真正發揮出來,仲裁的重要性還沒有突出地顯現。個中原因,筆者以為有如下若干:其一,社會各界對仲裁的宣傳引導力度不夠,以至於多數臺商不了解仲裁,不知道如何利用仲裁;有些對仲裁有所了解的,以一知半解居多;更有甚者,受人誤導,對仲裁存有誤解或者懷有恐懼心理。其二,大陸仲裁機構數量過多(現在已經有180余家,為全球之冠),仲裁品質良莠不齊,臺商對地方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投訴日益增多,仲裁的整體公信力因此大受影響。由於地方仲裁機構過多,紛紛染指涉臺糾紛,裁決品質難以普遍保持較高水準,不少臺商陷入不知如何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了資信的較低仲裁機構又無法變更的困難境地。要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臺辦可以考慮適當集中管轄的原則,授權少數有較高資信的仲裁機構受理涉臺仲裁案件。其三,大陸仲裁機構聘任臺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數量有限,大的仲裁機構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也只 能聘任少數幾名臺灣賢達擔任仲裁員,不利於臺灣同胞樹立對大陸仲裁足夠的信心。

  上述三種途徑,如果能夠擇其善者而結合,相信能夠創設出方便於當事人的新的糾紛解決機制。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四條第四款就為行政調處和仲裁兩種糾紛解決方式的有機結合提供了便利的介面:

  “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

  行政調處如能成就,其結果就是在政府部門主持下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當事人往往感到美中不足的是行政調處的結果不能在法院強制執行。然而,如果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時能夠插入一個仲裁條款,約定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根據本和解協議的內容迅速作出仲裁裁決書結案,則該裁決可以在全球範圍內得到承認和執行。這對當事人來説,善莫大焉。

  對仲裁機構而言,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宣傳和推廣仲裁,讓更多的臺灣同胞理解和使用仲裁,是當務之急。筆者建議:1、繼續加強海峽兩岸仲裁機構的合作,特別是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華仲裁協會的合作,通過共同或分別各自舉辦研討會、培訓會、大學教育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傳推廣仲裁,讓仲裁的觀念深入人心;2、引導當事人在合同中寫進仲裁條款。推究仲裁條款達成的難易程度,當以事前達成為上。事後雖有補簽仲裁協議的可能,但是難度之大顯而易見;3、引導當事人正確選擇仲裁機構。善於選擇有經驗、品質過硬、信譽高的仲裁機構仲裁。4、仲裁機構要配備了解涉臺政策、業務精通、專業知識過硬的人員擔任仲裁員,加大聘任臺灣人士為大陸仲裁員的力度,樹立仲裁公信力。

  三、誤解與宣導

  顧及上述調查研究中收集到的認識現狀,筆者認為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宣導,幫助當事人澄清一些模糊認識,以利於仲裁推廣。在調研中,有觀點認為,仲裁並不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方法。下面是對一些有代表性説法的簡單分析:

  “在大陸走後門容易,而且有效”。分析:不可否認,在大陸的確存在著辦事“走後門”、“拉關係”的現象。然而,隨著政府反腐敗力度的加大和依法行政意識的提高,當事人在解決糾紛過程過分依賴“後門”和“關係”會承擔相當大的風險。在某些情況下,不利用正常的爭議解決渠道處理糾紛還會延誤寶貴的時機,增加不必要的成本,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降低當事人在裁判者心目中的可信度。

  “律師説不要去仲裁。” 分析:律師是企業經營者的法律事務顧問和助手,在大多數情況下會幫助企業經營者就法律事務作出正確判斷。但是,毋庸諱言,律師隊伍中的執業者也存在素質良莠不齊的現象。有的律師囿于知識局限性,對仲裁不了解;還有的律師為了謀取自身更大利益,建議當事人走複雜耗時的爭議解決之道。所以,企業經營者既要善於聽取律師意見,又要自己有主見,不能盲聽盲信。

  “對仲裁有所了解,感覺不好。” 分析:大陸的仲裁機構有180多家,相互之間各自獨立、互不隸屬。由於經驗、管理、隊伍狀況的不同,各仲裁委員會的裁判品質存在差異。對一個仲裁機構的仲裁經歷感覺不佳,並不意味著其他仲裁機構都是如此。重要的是,對仲裁機構要有所了解,儘量在合同中選擇值得信賴的仲裁機構仲裁。

  “對方無賴,仲裁無用。” 分析:社會的誠信度是靠一點一滴的積累構建的。面對不講誠信的違約方,守約方不能自甘受虧,讓違約者有可乘之機而益發失信。有仲裁協議的,就應該拿起仲裁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求得公正。即使少有可供執行的財産,面對勇於維權的社會環境,失信者危害社會的行為也會逐漸收斂,大家會從看似無用的官司中長遠受益。

  “地方保護,執行不了。” 分析:地方保護是一種社會現象,但是國家也在採取各種措施遏制地方保護主義。特別是涉外和涉港澳、涉臺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8月發佈的關於建立“預先報告”制度的司法解釋,各中級人民法院若要拒絕執行仲裁裁決,必須層報到最高人民法院作最後定奪。這個制度,能夠比較有效地排除地方保護主義對執行仲裁裁決的消極影響。至於執行仲裁裁決中出現的其他地方保護,相信經過努力也有可能找出克服困難的辦法。無論如何,積極作為比消極避讓要好得多。

編輯: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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