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的規章制度。重點要制定和執行籌集、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等管理辦法,保證救災款物管理嚴格規範、運作簡捷有效,堵塞管理使用過程中的漏洞,使救災款物真正用於災區、用於受災群眾。
通知要求,確保救災款物合理使用和規範募集。財政部門要合理安排,科學調度,強化監督,確保搶險救災、災後重建等專項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各地區、各部門要堅持專款專用、重點使用、合理分配的原則,保證救災款物用於解決受災群眾的衣食住醫等生活困難,緊急搶救、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恢復重建受災群眾倒塌損壞房屋,以及捐贈人指定的與救災直接相關的項目等。民政部門要組織和協調好救災捐贈活動,統一發佈抗震救災捐贈動態。
通知強調,提高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開透明度。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管理,相互配合,確保救災款物的使用效益。要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物資採購要按照《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救災款物的發放,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群眾知情滿意。
強化對救災款物的跟蹤審計監督。對財政和社會捐贈款物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及效果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重點查處滯撥滯留,隨意分配、優親厚友,損失浪費、弄虛作假,截留剋扣、擠佔挪用、貪污私分等問題。對審計中發現的違規問題,要責令有關部門和單位及時整改,堅決糾正。
加強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紀律檢查。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抗震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剋扣、擠佔挪用救災款物等行為,要迅速查辦,從重處理;對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救災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或致使救災物資嚴重毀損浪費的行為,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