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中國館效果圖。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發佈廣告審查提示,明確了世博會標誌的使用權。提示還同時明確,世博局擁有“中國館”造型作品的著作權,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商業廣告中使用“中國館”圖樣。
“戰略夥伴”不可隨意加
提示稱,世博局下設世博會標誌管理辦公室,負責處理世博會標誌保護的相關事務。在廣告宣傳中涉及使用世博會相關標誌權利的,須提供使用者與世博局簽訂的有關許可使用協議或者經世博會標誌管理辦公室蓋章確認的許可證明文件。
自3月30日起,與上海世博會特許産品生産和零售相關使用世博會標誌的,須提供使用者與上海世博會特許産品經營辦公室簽訂的有關許可使用協議。
提示明確,上海世博會的贊助企業均有權按世博局許可的行業或産品範圍使用上海世博會會徽和授權稱謂。其中,上海世博會的全球合作夥伴和高級贊助商在授權行業享有使用世博會會徽與本企業標誌構成的組合標誌進行宣傳的排他性權益,但是高級贊助商不得在其中國公司網站和騰訊網以外的網際網路上使用組合標誌。
世博會特許經營企業除了在産品標簽上標注生産企業名稱外(可留世博熱線),不享有世博會標誌使用權。特許零售企業可按照世博局的授權在門店裝飾以及廣告中使用世博會標誌,但不得出現自身企業或其他企業和機構的商業元素。世博會特許商品廣告,只能由世博會特許經銷商在媒體發佈。
此外,其他參與世博會的企業,包括指定服務供應商、世博園區建設企業、向參展者推薦的服務供應商、園區商業企業、世博村商業企業、各類展館的贊助企業等,未經世博局許可,均不享有世博會標誌使用權,也不得將世博會標誌字樣與“戰略夥伴”、“戰略合作”、“贊助”、“合作夥伴”、“供應商”、“服務商”、“指定”、“特別許可”、“特別授權”、“評比”或“評選”、“徵集”、“優勝”等字樣一起使用。其中為主題館、國家館、國際組織館和企業館等各類展館提供贊助的企業,可以根據和展館簽訂的贊助協議的規定,採用如“2010年上海世博會 館贊助企業”、“2010年上海世博會 館合作夥伴”的形式進行宣傳。
非法使用可追刑責
工商部門提醒,各廣告經營單位在設計、製作、代理、發佈含有世博會智慧財産權內容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認真審查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市工商局將對非法使用世博會標誌的相關主體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上海世博局也同時保留依法追究侵權人民事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