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分析
 
 
 
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負責人解讀審計法修改

  時間:2006-03-04 12:16    來源:     
 
 

  中新網3月3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月28日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審計法的決定,將從今年6月1日起施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負責人就這次審計法修改的有關問題接受了媒體採訪。

  談到為什麼要對現行審計法加以修改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説,中國憲法對國家的審計監督制度作了明確規定。依照憲法,由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式,對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産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這對於保證國有資金的依法合理使用,防止國有資産的損失浪費,促進廉政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4年8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審計法實施以來,對健全中國審計監督制度,依法開展審計監督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務和更高的要求。現行審計法的有些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有必要加以修改完善。

  這位負責人從以下幾個方面介紹了審計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按照現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這對於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對政府審計工作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職責,很有必要。但現行審計法對政府審計工作報告的重點內容、報告指出問題的後續處理等,缺乏明確規定。為加強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審計工作和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針對性、有效性,修改後的審計法增加規定,政府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政府對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也應當向人大常委會報告。

  近年來對領導幹部實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對正確評價領導幹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促進廉政建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現行審計法缺乏這方面的規定。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審計法增加了對有關國家機關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負責人等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增加這一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推進對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依法進行,有利於加強對領導幹部監督管理,正確評價和使用幹部,促進廉政建設。

  在審計工作中,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解決處理,現行審計法缺乏明確的規定。為了保證審計決定的準確、公平、公正,修改後的審計法增加規定:被審計對象可以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在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時,應當將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書面意見一併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審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時,應當對被審計對象提出的意見一併進行研究後,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作出相應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這些規定,既可以保證審計機關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也有利於維護被審計對象的合法權益。

  修改後的審計法還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按照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要求,在充實審計監督手段、進一步規範審計監督程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如:為適應電子電腦技術和財會電算化的迅速發展,修改後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經批准,可以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電子數據系統;針對一些單位採用公款私存的辦法規避監督的違法行為,修改後的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在掌握相關證據並經依法批准的情況下,可以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的公款;為防止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有關的資料和資産,明確了審計機關可以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財會資料和違法取得的資産依法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等等。

  這位負責人最後説,修改後的審計法進一步完善了中國的審計監督制度,必將對進一步依法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維護國家的財經秩序,提高國有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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