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意見的通知 閩政辦[2007]8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最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專門發出《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工商辦函字〔2006〕209號),強調了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的重大意義,從放寬市場準入、擴大閩臺經貿合作、實施商標戰略、依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支援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隊伍建設和資訊化建設、建立局省協作機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舉措。
根據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精神,現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省工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意見 工商辦函字〔2006〕209號
推進海峽西岸經濟發展,是黨中央、國務院立足全國發展大局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積極支援和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精神、黨的對臺工作方針政策和區域協調發展總體戰略的重要舉措,對於推進福建擴大開放、促進海峽西岸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作用和深遠的戰略意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條件
根據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實際需要,緊緊圍繞産業結構調整和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條件,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構建主導産業、支柱産業、基礎産業相互配套協調的現代産業支撐體系。
(一)支援福建創新登記工作機制,拓寬服務渠道,營造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環境。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為試點單位,開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名稱數據庫,授權其行使不冠行政區劃企業名稱的受理權,為海峽西岸經濟區企業提供快速登記通道。
(二)放寬外商投資企業註冊登記授權條件,加大對臺資企業相對集中的福建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授權工作力度。支援福建全面推進外商投資企業網上年檢,試點“電子簽章”,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年檢服務品質和服務效率。
(三)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企業註冊資本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3個以上大類的,允許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的行業。鼓勵外商在福建投資設立研發中心。
(四)放寬企業集團登記條件,鼓勵企業組建集團。凡母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集團母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的,允許申請依法設立企業集團。
(五)支援福建擴大分層分類登記範圍,允許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委託工商所辦理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登記註冊。
(六)鼓勵臺資企業、臺灣同胞以各種方式到福建投資興辦企業。簡化臺灣地區投資者來福建投資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手續。臺灣地區投資者來福建投資,可憑其所在地真實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及相關文件材料辦理登記,無需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臺灣地區投資者在中國大陸境外第三地投資設立公司並以其名義來福建投資的,憑中國大陸境外第三地相關部門出具的該公司屬臺商投資的證明,其在福建投資項目可免予提交投資主體資格證明的公證和認證。
(七)支援福建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公示活動,促進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提升福建企業的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八)支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學習上海市開展企業註冊官制度試點的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適時向國家人事部門申報,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探索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的有效辦法,促進企業註冊登記隊伍專業化建設,提高企業註冊登記品質、效率和服務水準。 二、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進一步擴大閩臺貿易合作
(九)優化投資環境和市場環境。發揮全國對台貿易與合作的區域優勢和大平臺作用,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的發展和擴大對台貿易。在福建沿海與金、馬、澎地區直接往來通道和對臺小額貿易點內的經營者,允許適當放寬經營範圍,擴大閩臺貿易,密切閩臺經貿交流。積極支援海峽兩岸各類企業加強經貿合作與交流。積極牽線搭橋,鼓勵、引導海峽西岸經濟區個體私營企業參與“中國中小企業博覽會”、“中國東西部合作與投資貿易洽談會”和“中國中部貿易投資博覽會”等商貿洽談會,促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支援臺灣農産品拓展大陸銷售市場,加強市場監管,嚴厲打擊假冒臺灣水果的行為,加強對臺灣農産品及其商標權的保護;指導經銷臺灣水果等農産品批發市場12315消費者投訴點的建設,依法保護臺灣果農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支援閩臺廣告業的合作與交流,推動閩臺廣告企業強強聯合;指導福建廣告經營單位提高專業化水準,增強市場競爭力;支援和指導福建建立健全廣告監測機構,創新廣告監測手段,完善廣告監管機制,促進廣告市場規範、健康發展。
三、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實施商標戰略
(十二)將福建作為商標工作重點聯繫省,指導和協助福建省總結推廣利用商標促進農民增收的成功經驗;努力擴大運用農産品商標和地理標誌促進增收所覆蓋的區域和惠及的農民數量;大力支援和協助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展對農民以及有關農業團體的商標法律培訓、商標註冊和商標使用指導工作,促進海峽西岸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三)加強對福建商標國際註冊工作的指導。支援福建開展對出口型企業商標國際註冊的培訓,增強出口型企業對在境外商標註冊的意識,提高出口型企業運用國際規則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
(十四)支援福建開展對臺商商標註冊和保護途徑的培訓和宣傳工作,積極引導臺商註冊商標,通過法律途徑保護商標權益。
(十五)加強對福建查處商標案件的指導。支援福建進一步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工作力度。
(十六)支援福建推動兩岸授權民間機構就商標事務進行交流,促進兩岸經貿關係穩步發展。
四、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依法切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十七)支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12315行政執法體系建設。經國家有關部委批准後,同意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統一規劃,構建“12315消費維權短資訊平臺”。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全國12315數據直報點給予積極支援。
(十八)支援福建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省際協作,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和打假治劣協作機制。支援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和臺灣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加強合作,積極探索建立閩臺消費者權益保護協作機制,調解跨地區消費糾紛,共同保護好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九)支援福建依法加強對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積極受理和處理經營者投訴舉報,維護公平競爭,打破地區封鎖,加大查處違法案件力度,營造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對跨省區的侵害經營者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積極予以協調和支援。
五、加大對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資訊化建設、幹部培訓和改革創新工作的支援力度
(二十)大力支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資訊化建設。把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金信工程”項目試點省份,在軟體開發、網路建設、視頻會議等方面給予技術支援,推進“金信工程”與“數字福建”建設相對接。
(二十一)支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基礎設施建設,改善福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裝備。支援福建工商行政管理人才培養,鼓勵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與高等院校開展幹部在職教育合作,提升福建工商行政管理幹部隊伍整體素質。 (二十二)支援福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積極創新監管制度,不斷提高監管水準。指導和支援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按照有關規定試行行政指導制度,努力發掘行政指導這一柔性行政行為的積極作用,促進監管執法效能與公共服務水準的提升,營造和諧監管的良好氛圍,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二十三)在工商行政管理專項補助經費以及業務補助經費分配上,儘量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積極支援。
六、建立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協作機制
(二十四)建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福建省人民政府聯席會議制度。會議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分管副局長、福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主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參加。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就一個時期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工作進行磋商和協調,並形成推動工作的具體意見。
(二十五)建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福建省人民政府聯絡員制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辦公廳副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或辦公廳副主任、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各一人為聯絡員,具體負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福建省政府之間相關問題的溝通和協調,負責聯席會議的組織、計劃工作,督促支援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政策和措施的落實。
(二十六)建立重大資訊和情況通報制度。通過多種渠道,加強與福建省人民政府多層面的聯絡溝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時向福建省人民政府通報涉及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規範市場秩序、消費者權益保護、商標專用權保護、廣告監測等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和隊伍建設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制定出臺的有關政策規定等。福建省人民政府及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通報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進展情況、重大政策、措施和福建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等重大資訊和情況等。雙方各確定一個內設機構具體承辦重大資訊、情況溝通聯絡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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