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選會”主委張政雄前幾天才説,地方縣市以“兩階段”辦理“立委”及“公投”選務,“視同有效”;沒想到陳水扁一示意,張俊雄立即把話吞了回去,改而宣稱此舉觸犯“刑法”。從“有效”到“違法”,主委的法律見解變化之快速,恐怕連他自己都追不上。
臺灣《聯合報》日前發表社論説,張政雄先前之所以宣稱“兩階段”為合法,無非自知“中選會”強採“一階段”領投確屬理屈;面對七成以上縣市仍決依舊制,他只好宣稱“視同有效”,目的是為“中選會”的獨斷找個臺階下。然而,以民進黨的“通吃”胃口,豈能忍受十八縣市的選務不在中央掌控之下?於是,陳水扁率先發難,指責兩階段為“違憲”,這等於宣佈張政雄的“有效説”為“無效”。逼得張政雄連忙改口稱兩階段領投觸犯“刑法”的“妨害投票”,“行政院”更祭出恫嚇伎倆,暗示選務人員可能因而“領不到退休金”。執政黨對選舉介入如此無所不用其極,讓人不忍卒睹。
事實上,“兩階段”領投是二○○四年大選採行的選制,實務上也證明較為合理;如今陳水扁竟將自己據以當選的制度指為“違憲”,除説明他的反覆無常,也證明其“違憲説”純屬無稽。再説,選務動線規劃屬於地方政府權責,這是當局必須尊重的自治事項;若扁當局要濫用威權脅迫地方屈從,形同以不民主手段來操控選舉過程,那才是對人民自由意志的淩遲。
社論認為,從“公投”綁選舉到領票綁投票,執政黨之所以在選務上搞那麼多花招,就是企圖利用技術問題來模糊選舉的本質。領投程式的合理性,早經辯論而達成共識,扁當局卻一意要推翻,才産生今天“一島兩制”的分歧景象。不僅如此,三年半前扁當局處心積慮介入,在臨選前“推翻”錯投票箱視為有效的規定;如今卻又假手“中選會”再變臉,“回復”錯投票箱之選票視為有效。如此反反覆覆,既無章法可言,徒然自暴其私心至上;難道説,陳水扁敗壞施政猶嫌不足,還要將臺灣民主賴以維繫的公平選制踐踏殆盡始覺滿足?
社論説,一天到晚意圖“毀憲”的陳水扁,如今竟突然扮出尊重“憲法”之狀,指控地方依法行政為“違憲”;其選擇性遵“憲”,實讓人啼笑皆非。可笑的不只是陳水扁個人的自相矛盾,更可笑的是,他和他的馬前卒均未能説出“兩階段”究竟違了什麼法,又違了什麼“憲”。公務員依既有制度辦理選票的發放和投開計票,法界看不出“刑法”哪一條能認定他們涉及“妨害投票”;這點,張政雄日前稱兩階段“視同有效”時,恐怕也已了然於心了吧!
於今,問題只剩下一個:這次選舉,到底要不要讓“一島兩制”的景象出現在臺灣?如果扁當局真認為“一島兩制”有損臺灣顏面,那麼可行之計,應該是讓“中選會”變更決議,要求全臺均追隨多數縣市的選擇,一起採行人們更熟悉的“兩階段”制,避免紛爭。但如果扁當局認為跟隨藍縣步調採兩階段制有損執政黨顏面,仍堅持一階段,那就是逼迫十八縣市和當局分道揚鑣,“一島兩制”即是大家必須共同面對的狀況。
社論表示,若真走到那一步,人們倒也不妨想想:“統一”的必要性究竟何在?選舉追求的是公平與民主,若投票過程透明、合理、合法,當局有必要強行對領投動線作如此細節的統一規範嗎?以美國大選為例,各州選票設計、投票模式均大異其趣,並不影響其公正客觀本質。既然民進黨施政常依藍綠採行兩套標準,何不承認選務的“一島兩制”化也是一種現實的必然。
因此,社論認為,與其強行要求統一,不如讓“一階段”和“兩階段”兩制並行吧!選舉結束後,若證明“中選會”的一階段比藍軍縣市的兩階段高明,可在明年三月“總統”大選再作調整。現在,至少應讓兩套作法上場一較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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