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使“公務員財産申報法”早日出臺,全國人大代表韓德雲律師今年再次提交議案,此次拿出了一份6000余字的“公務員財産申報法”草案。為減少推行阻力,他還提出實行“3年豁免期”,以讓申報對象主動上交違法違紀所得。(昨日《南方日報》)
應當説,韓德雲代表的這份立法草案適得其時。溫家寶總理近日在與網民的對話中曾表示“正在積極準備這項工作”,這説明中央推出“陽光法案”的努力;二是新疆阿勒泰地區在官員財産申報制度上的廉政實驗正在走向深入,與以往的處級幹部財産申報只向上級官員申報不同,阿勒泰不但大大拓寬了財産申報的範圍,還開創性地實現了官員財産的部分公開。只有公開,才能打破“反腐封閉化”傾向,讓反腐敗不再只是上級官員或紀檢人員的權力和責任,而還原為廣大公眾的權利。權力與權利相結合,才能有效地遏制貪腐。
如總理在與網民對話中所提到的,即便在應對金融危機這樣重要的時候,反腐問題依然成為網民關注的2009年兩會熱點之首,這發人深思。其背後的資訊,可以從多個層面來解讀。一是表明現在的反腐形勢依然嚴峻,不容反腐部門有任何的懈怠;二是民眾對反腐敗從不缺乏熱情,更不缺乏表達,反腐制度的建設理應順應民意,汲取民智,讓權利能夠方便地參與到反腐敗行動中來。
毫無疑問,官員財産申報制度正是這樣一個既能推動制度防腐,又能借力於民眾加強反腐的理性建言。被稱為“陽光法案”的官員財産申報,能夠將官員的財産攤開在陽光下,接受公眾的審視。也只有借力於公眾的監督,才能有效地核實官員在財産申報中是否存在虛假申報的情況。
也應看到,財産公開制度涉及官員的既得利益,很難從官員內部生長。于公共媒體上,我們還未聽説過某位官員代表提出“官員財産申報公開”的議案或是建言。倒是近十餘年,作為法律服務者的律師階層越來越多地進入人大、政協,我們才“有幸”地在“兩會”頻頻看到類似韓德雲律師提出的議案。可以預料的是,隨著官員代表逐漸減少,“兩會”推動官員財産公開的聲勢將會越來越大。
或許正是因為考慮到其議案的可接受程度,韓德雲代表才提出了“3年豁免期”一説。作為“陽光法案”的堅定推動者和法律從業人員,我們應該相信韓德雲的努力都是為了制度建設,而非其他。從立法技術和廉政制度建設上看,“豁免期”的提出並非毫無意義。上世紀七十年代初期,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後,廉政風暴迅即拉開,利益集團也猛烈反撲,甚至出現了部分警察罷工、警廉嚴重對立的局面。廉署通過“抓大放小”、“敲山震虎”等策略,並在“污點證人”、“缺席審判”等具體制度的支援下,以對部分貪腐官員有條件的豁免換取反腐敗的深入推進,成功控制了腐敗蔓延的局勢。這樣來自法治地區的寶貴經驗理應為制度後行者所吸取。
法律永遠是一種妥協。當然,妥協也不能失去原則。能不能實行部分“豁免”,對符合哪些條件的官員才給予“豁免”,這些都有待我們進一步討論。當務之急,還是應凝聚更多民意,推動官員財産申報制度儘快出臺。從網上看民眾對“豁免期”的態度,以批評者居多,這將不利於共識的達成。“兩會”召開,不妨擱置對“豁免期”的爭議,而先在“陽光法案”的基本理念上通過討論達成較大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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