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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設立集中收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點醫院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指導各地合理設立收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點醫院(以下簡稱定點醫院),及時將全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收治入院,有效救治,同時,盡可能減少一線工作人員的感染,控制疫情,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疫情及發展趨勢,由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劃,合理整合衛生資源,確保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全部、及時地收入定點醫院治療。
設立定點醫院時,應首先指定具有隔離防護條件並符合收治呼吸道傳染病病人要求的醫院,也可將通過改建符合上述條件的醫院作為定點醫院,並應另指定有條件的醫院作為後備醫院,做好隨時收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準備。為提高重症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治愈率,定點醫院應設有重症監護病房,配備相應的救治技術力量和設備。
二、定點醫院消毒、隔離、防護措施應嚴格執行《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醫院感染控制指導原則〉的通知》(衛發電[2003]43號)的規定。
三、定點醫院應成立由呼吸科、傳染病科和重症監護科醫師組成的專家組,配備有以呼吸科醫師為骨幹的醫師隊伍。
四、定點醫院應根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救治的實際工作需要,合理調配醫務人員,既要保證有充足的醫務人員在臨床一線工作,還要避免病區工作人員過多而增加感染的機率。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點醫院病房床位與人員配備比例標準(試行)
衛生部辦公廳
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非典型肺炎定點醫院病房床位與人員配備比例標準(試行)
1、普通病房
床位:醫生 1:0.4
床位:護士 1:0.9-1.0
2、重症監護病房
床位:醫生 1.5:1
床位:護士 1:3.5-4.0
以上配備標準包括白班、夜班人員;各病區根據病床數,還需合理配備衛生人員(30張床4名,50張床5名);其他人員的配備可根據實際需要相應安排。
(來源:衛生部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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