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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近日正式施行。《條例》不僅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有關組織和公民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也明確了違反《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對當前和今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
說到此《條例》,筆者不禁想到彼《規定》。兩年前,國務院公布了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凡在安全生產過程中,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還特別提到,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部級正職領導也要受到行政處分。《規定》的出臺,打破了過去那種不管有功有過,領導幹部只能升不能降的慣例。建立起以制度管幹部,以責任要求幹部的良好機制和氛圍。
應該說,《規定》頒布兩年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不容忽視的問題。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突發性的重大事故時有發生,據報道,僅湖南省4月份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就有3起。因此,今天強化“行政責任追究”,十分必要。
有了《條例》、《規定》,責任更明。過去一些地方之所以突發性的安全事故不斷,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責任不明確,領導缺乏壓力。有的地方死了人、塌了橋,領導不僅不承擔責任,有的甚至異地升官。其實,作為一個地方的主要領導,本身就擔負著重大管理責任,不出事故是基本要求和當然職責。一旦出了事故,就要按照相關條例和規定,追究相應的責任。重慶市對此早有明文:“在一年內發生兩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或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的區、縣,按照行政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管該項工作的區、縣領導要引咎辭職,政府主要領導也要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因嚴重官僚主義和失職、瀆職而釀成性質惡劣事故的,行政一把手也要引咎辭職。”
有了《條例》、《規定》,執行要嚴。《條例》、《規定》不能只登登報紙、上上牆面、動動嘴皮就沒事了;要知道法規制度訂得再好、再細,如果不加以切實貫徹執行,只能流于形式,變成一紙空文,換句話說,也就有損于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從而使一些相關決策者不把規則制度當回事,繼續我行我素,玩忽職守。
有了《條例》、《規定》,預防先行。任何一部法律的頒布,本意不是以懲處為目的。出了重大安全事故,追究當地領導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固然必要,但也不是治本的辦法。與其事後追究,不如事前防范,防范的關鍵就在于依法辦事,建立高效靈活的預警和應急處理機制,建立行之有效的獎懲措施和監督約束手段。如此,相關領導幹部就得好好想一想,如何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避免出事故?如何減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隨意性,防患于未然?(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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