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從理論和實踐上看,“三權分立”的實質是階級分權和資産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與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著本質的區別。相比之下,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
[關鍵詞]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三權分立
在改革開放新時期,我們黨曾經反覆強調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權分立”和議會民主模式。鄧小平同志曾明確指出,我們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不能搬用西方那一套所謂的民主,不能搬用他們的三權鼎立”。江澤民同志也指出:“我們有十二億多人口,搞西方的那一套三權鼎立、多黨競選,肯定會天下大亂。”2006年7月,胡錦濤同志在全國統戰工作會議上指出:“我們要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絕不照搬別國政治制度和政黨制度的模式,絕不搞西方式的多黨制和議會制。”那麼,為什麼我們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而絕不照搬西方的民主制度呢?
一、正確認識“三權分立”的實質
從理論上説,“三權分立”源於古希臘亞裏士多德提出的著名的政體三要素論(議事、行政、審判),萌芽于英國資産階級分權學説的創立者約翰 洛克提出的立法權、行政權與外交權三權分立、制衡的主張,形成于法國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其後,美國的潘恩、傑斐遜等人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這一理論。
隨著資本主義生産方式的發展,洛克和孟德斯鳩的分權説,已經成為近代資産階級國家政治制度的理論依據,成為資産階級國家政權組織結構的基本原則。按照這一理論原則,資産階級將國家權力劃分為既相互獨立又相互制約的三個部分:立法、行政、司法,並建立相應的國家機關,分別行使這三個方面的權力。資産階級國家在憲法上規定:立法權,即國家制定、修改或廢止法律的權力,由議會行使;行政權,即治理整個國家內政外交的權力,由資産階級國家的中央政府行使;司法權,即監督法律的執行和行使審判的權力,由法院行使。三權之間,既相互分立,各有自己的職權範圍,又相互制約,任何一方的權力都受到其他方的限制。
資本主義三權分立原則已經有了200多年的實踐歷史,並形成了相當完善的制度。從理論和實踐上看,“三權分立”的實質是階級分權和資産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三權分立”在法律上和實踐中的表現就是分權和制衡。馬克思指出,分權學説産生於階級分權。它最初就是資産階級要求與封建貴族分享政權,其典型的形態是英國模式,它是適應資産階級革命的需要,向封建階級爭奪政權的産物。此後,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和封建貴族的沒落,封建貴族和資産階級之間的分權,便逐步讓位於資産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分權。但是,不論是哪種情況的“三權分立”制度,都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經濟基礎之上的政治上層建築,都是維護資本主義的生産關係和資産階級專政的利益的。作為資産階級內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分權的一種形式,“三權分立”一般是通過資産階級的兩黨制或多黨制來實現的,有的甚至是通過長期執政的一個政黨內部的不同派系來實現的。這些政黨和派系分別代表了資産階級內部不同的利益集團。
總之,“三權分立”這種制度相對於封建專制統治與個人獨裁是一種進步,它有利於調整資産階級內部各黨派、各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矛盾,有助於維護資産階級的民主制度和保持資本主義社會的穩定。但它使國家的權力難以完全集中,相當一部分力量在互相牽制中被抵消,常常造成議而不決、決而不行,缺乏效率和穩定的政策。
二、正確認識我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如何看待我們建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議會民主制度的區別,如何看待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這是我們要弄清楚的另一個問題。
這主要涉及到政體問題,也就是民主的形式問題。民主的形式,指的是享有民主權利的人用什麼樣的組織形式來實現民主,也就是用什麼樣的政權組織形式對社會進行政治統治或者説用什麼樣的政權組織形式對社會進行管理。
民主的形式對一個國家十分重要。民主的實現形式,在不同的國度、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歷史階段並沒有統一的模式。衡量民主發展程度的標準是它所體現的權力結構的合理程度。
在人類政治發展史上,大體有三種權力結構:
一是行政權高於立法、司法權,或者把立法、司法權融于行政權之中。這就形成了專制、獨裁的權力結構,其主要表現是君主專制。專制的權力結構是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廣泛採用的一種權力結構。在現代,法西斯專制也屬於這種權力結構。
二是“三權分立”。表現為資本主義國家的總統共和制、議會共和制。它比專制權力結構要優越,在民主程度上比專制制度要進步。
三是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這就是馬克思所稱的“議行合一”的權力結構。在我國稱為民主集中制的權力結構。表現在根本制度上,就是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議行合一,是指制定國家意志的立法權和執行國家意志的行政權是一致的,行政權、司法權必須服從立法權,不能與立法權相抗衡。
分權和權力制約是任何國家都需要的,問題的關鍵是誰制約誰、如何制約。“三權分立”將代表民意的立法權與其他兩權平行,這在民主程度上是不夠高的。只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權高於司法、行政權,才能體現高度民主。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組織形式,是我國的政體。因為它與我國的國家性質相適應,直接體現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性質;它能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在全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於首要地位;它在制定國家其他各種制度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根本上體現了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核心內容。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議會制度都屬於代議制度範疇,但是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制度相比較,是更先進的民主制度,後者代表資産階級利益,維護資本主義;前者代表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和發展社會主義事業。具體表現在:
其一,性質不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建立在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基礎之上的。這一制度,保障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維護和實現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志。而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議會制度則是資産階級專政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權組織形式,其實質是資産階級掌權,實行資産階級專政,維護和實現資産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它與西方國家的階級關係、政黨制度、私有制經濟基礎相適應,實質是資産階級統治無産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工具。
其二,代議制機關組成人員的階級基礎不同。西方國家議會雖然打著“全民的”、“普遍的”、“平等的”、“超階級的”選舉制度招牌,其實選出的議員多數是有産者,或者是有産階級的代理人和辯護士。從表面上看,議員都是由選民選舉的,似乎是民主的,但實際上是有錢人的民主,是一種金錢和權力的交易。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人民代表機關的組成人員則都是根據人民意志選舉出來的各方面的代表人物,有著廣泛的代表性和深厚的群眾基礎,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來行使國家權力。
其三,職權不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當今世界最民主的制度。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和各國家機關分工合作,協調一致地工作,充分發揮國家機構的職能作用,完成人民和時代賦予的歷史任務。而西方國家“三權分立”的議會制度,總統(政府)、議會、司法三權分立,矛盾很多,難以統一。
其四,與選民關係不同。西方國家議會議員一經選出後,選民無權罷免。這説明資産階級民主的虛偽和不徹底性。而我國的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這説明人民權力的至高性和權威性。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會必須服從人民的意志,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願辦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是資産階級統治人民的工具。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種新生的社會主義政權制度,它是我們黨根據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和中國的國情,總結歷史經驗教訓,汲取西方國家議會制的精華,建立起來的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政權組織形式。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比西方議會民主優越,但這種優越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表現出來。因為一種政治制度的建立到完善需要相當長時間,而我們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建立至今才只有幾十年時間。
三、西方“三權分立”制度不適合中國國情
我們之所以不能照搬西方“三權分立”,除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比“三權分立”優越外,更重要的原因是“三權分立”不能適應我國國體的要求。
其一,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與這種國家性質相適應的只能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關係決定了勞動者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決定了人民可以統一行使自己的國家權力,我們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只能實行“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與這一國體相適應,我們的政體採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鄧小平同志説:“在政治體制改革方面有一點可以肯定,就是我們要堅持實行人民代表大會的制度,而不是美國式的三權鼎立制度。”
其二,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等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是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的産物,是人民群眾的歷史選擇。如果放棄了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實行“三權分立”和多黨制,必然動搖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動搖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其三,我國實行的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原則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廣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證了人民意志的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了決策的效率。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這種制度使佔社會絕大多數的工人、農民、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群眾真正成為國家和社會的主人。我國的立法、行政、司法也有必要的分工,也分設了三種機關各司其職,但它們之間不是三權分立、互相平等的關係。三權之中立法權居首位,行政、司法均從屬於它。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掌握立法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居最高地位。我國正是通過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來體現國家權力的統一,保證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點和長處,就在於它符合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性質,符合實現中國共産黨對國家的領導這一重要原則。正因為如此,鄧小平指出:“我們實行的就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一院制,這最符合中國實際。如果政策正確,方向正確,這種體制益處很大,很有助於國家的興旺發達,避免很多牽扯。”
當然,目前人民代表大會的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黨風和社會風氣還存在種種不盡如人意之處,吏治、司法腐敗現象在一些地方表現得還比較突出,廣大人民不滿意。但這並不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造成的,更不能作為在中國照搬“三權分立”那一套的藉口。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立50多年來的歷程充分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體現中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能夠保證中國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黨在國家政權中充分發揚民主、貫徹群眾路線的最好實現形式,同國家和人民的命運息息相關。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健康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就有保障,黨和國家的事業就順利發展;這個制度受到破壞,人民當家作主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的事業就會遭受損失。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過程中,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秦宣 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