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許崇德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政體,是我國人民創造的用以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權組織形式,也是中國共産黨民主執政的最好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決定著國家的重大事務,體現著國家生活的全貌,是其他政治制度賴以産生和建立的基礎,因而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與我國不同,西方國家普遍採用“三權分立”制度。“三權分立”是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行資産階級專政、保持資本統治的有力工具。雖然從形式上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三權分立”制度都設置體現行政職能、立法職能、司法職能的機關,但作為國家政體,兩種制度是有根本區別的。
兩種制度産生的歷史背景和理論基礎根本不同。“三權分立”是資産階級革命的産物,其理論基礎是洛克和孟德斯鳩等倡導的分權學説。在封建社會末期,新生的資産階級順應客觀形勢的變化,借助中世紀啟蒙思想家的民主理論,提出了各種試圖打破封建束縛的政治要求。他們主張設議會以限制王權,設法院以維護自由(自由買賣)、公平(等價交換)、人權(財産權)。資産階級充當人民領袖,通過他們所竭力爭取的代議制、選舉權等民主形式的實現,制定了一系列有利於資本擴張的法律。所以,最初的“三權分立”實質上是階級分權,是社會變革的過渡狀態,有削弱王權、反對封建的意義。及至資産階級用革命手段奪取了整個政權,早先那種階級分權的暫時現象便不再存在了。資産階級專政是資産階級獨佔、不與他人分享的政權制度。資産階級握有全部國家機器,但仍然需要用“三權分立”來包裝,以便進一步鞏固自己的統治。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則是在中國革命的烽火中,由中國共産黨領導人民創立和發展起來的。它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説,基本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我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主要特點是工農武裝割據。早在1931年,中國共産黨就遵循馬克思關於打碎舊國家機器的原理,運用巴黎公社及蘇維埃的經驗,在紅色革命根據地創立了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在抗日戰爭時期,又創建了各個邊區的參議會;解放戰爭時期,又發展成為各級人民代表會議。新中國成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確定為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長期以來,這一制度在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建設、改革中發揮著巨大的積極作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具有人民性、真實性,而“三權分立”制度則體現出虛假性、欺騙性。事實上,統治權力在任何國家都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西方國家把分工謊稱為分權,設置了由資産階級統一控制的三個機關來扮演互相制衡的不同角色。然而,他們的議員、行政官、法官,哪個不是資産階級代表人物?他們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哪一項不是資産階級意志和利益的體現?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真正的民主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民代表主要來自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等各方面的人士,體現了真正的人民性。我國憲法又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這表明:我國各機關的地位並非平列。由於立法集中體現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志相統一的過程,而且法律是全國人民都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因此,立法機關居於主導地位,而不是像西方那樣“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治國效率優於“三權分立”制度。西方國家囿于“三權分立”的原則、程式和各種具體制度,其政權的運作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一些麻煩。比如,有些國家政黨輪替頻繁,有些國家議會常常迫使內閣倒臺或者彈劾總統,有些國家的行政首腦動輒對議會通過的法案行使否決權甚至解散議會等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效率上則遠比“三權分立”優越。關於這一點,鄧小平同志曾經説過,“我們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産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會主義國家有個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幹一件事情,一下決心,一做出決議,就立即執行,不受牽扯。我們説搞經濟體制改革全國就能立即執行,我們決定建立經濟特區就可以立即執行,沒有那麼多互相牽扯,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就這個範圍來説,我們的效率是高的,我講的是總的效率。”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澄清關於“三權分立”的各種錯誤觀點和模糊認識,引導人們自覺地抵制資産階級意識形態的滲透,對切實增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