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和平統一的基礎和前提。中國的主權和領土決不容許分割。任何制造"臺灣獨立"的言論和行動,都應堅決反對;主張"分裂分治"、"階段性兩個中國"等等,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應堅決反對。
(2)對于臺灣同外國發展民間性經濟文化關係不持異議。但是,反對臺灣以搞"兩個中國"、"一中一臺"為目的的所謂"擴大國際生存空間"的活動。
(3)進行海峽兩岸和平統一談判。在和平統一談判的過程中,可以吸收兩岸各黨派、團體有代表性的人士參加。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什麼問題都可以談,作為第一步,雙方可以先就"在一個中國原則下,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進行談判。
(4)努力實現和平統一,中國人不打中國人。我們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決不是針對臺灣同胞,而是針對外國勢力幹涉中國統一和搞"臺灣獨立"的圖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