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締結
時間:2009-07-18 15:28 來源:外交部網站
建國初期,新中國同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和其他一些友好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中國公開宣佈站在社會主義一邊。
中蘇建交後,兩國關係中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處理舊中國同蘇聯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以便在變化了的情況下,重新確立中蘇關係的指導原則和法律基礎。毛澤東主席于1949年冬去蘇聯訪問時向史達林建議:中蘇應簽訂一項新的條約,以取代舊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蘇聯方面表示同意。
隨後周恩來總理率領中國政府代表團赴蘇進行談判,雙方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等文件,兩國外長互換了三個照會,聲明1945年8月14日蘇聯政府同中國國民黨政府簽訂的《中蘇友好同盟條約》及各項協定廢止。
《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包括前言和六個條款,有效期三十年,主要內容是:締約國雙方保證共同盡力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其他直接間接在侵略行為上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重新侵略與破壞和平。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與日本同盟的國家之侵略,因而處於戰爭狀態時,締約國另一方即盡全力給予軍事及其他援助;締約國雙方均不締結反對對方的任何同盟,並不參加反對對方的任何集團及任何行動或措施;雙方根據鞏固和平和普遍安全的利益,對有關中蘇兩國共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國際問題,均將進行彼此磋商;雙方保證以友好合作的精神,並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及不干涉對方內政的原則,發展和鞏固中蘇兩國之間的經濟與文化聯繫,彼此給予一切可能的經濟援助,並進行必要的經濟合作。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的締結,對保障雙方的安全,維護遠東和世界和平,加強中蘇人民的友誼和促進兩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都有重大意義。
編輯:楊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