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1年12月16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海峽兩岸交往,發展兩岸關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為宗旨。
 
 第三條 為實現上述宗旨,本會致力于:
 
 一、 加強同讚成本會宗旨的社會團體和各界人士的聯係與合作。
 
 二、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各項交往和交流。
 
 三、 協助有關方面促進海峽兩岸同胞交往中的問題,維護兩岸同胞的正常權益。
 
 第四條 本會接受有關方面委托,與臺灣有關部門和授權團體、人士商談海峽兩岸交往中的有關問題,並可簽訂協議性文件。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理事會、協商產生。理事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
 
 本會聘請名譽會長。
 
 本會聘請顧問。
 
 第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每年度會務報告;修訂章程;每年經費預算、決算;推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請名譽會長;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人選。
 
 第九條 理事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議。
 
 第十條 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會議的多數理事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召集理事會會議;增免理事,並提請理事會審議追認;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第十二條 會長領導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務副會長主持日常會務。
 
 第十三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代表本會。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理事可代表本會辦理某項具體事宜。
 
 第十四條 本會根據需要設辦事機構。
 第三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民間讚助和捐贈;國家資助;咨詢服務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支出,受理事會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會的解散,應依法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本會章程自理事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章程由理事會修改。理事會全體會議修改章程,須四分之三以上理事出席,並須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二十條 本會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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