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腐敗有三個意思,基本意是“腐爛”,引申為“(思想)陳舊;(行為)墮落”“(制度、組織、機構、措施等)混亂、黑暗”。如果嚴格套用,我們所説“反腐敗”的腐敗,應是指第二個意思:(行為)墮落。而所謂“墮落”,則是“(思想、行為)往壞裏變”。
重視群眾利益是權力的基本倫理,維護群眾利益是權力的基本職責,而如果忽視群眾利益,甚至損害群眾利益,權力就已然“跑偏”,是思想、行為“往壞裏變”,就是一種腐敗。
保持群眾觀點、站定群眾立場、堅持群眾路線,是我們黨一直以來的執政優勢之所在。緊密聯繫群眾、搞好幹群關係,不僅是領導幹部工作方式方法的問題,還是黨一直以來對幹部作風的一個硬要求。尊重群眾利益、維護群眾利益,則可説是做好群眾工作、加強與群眾聯繫的基礎和旨歸。從作風的角度看,對群眾利益的漠視,也無異於一種“腐敗”。
更何況,腐敗行為本身,也大多直接損害到群眾的利益。受賄一類的腐敗行為,背後往往有“權錢交易”,而交易成本,必然不會是交易者埋單。於是,有了偷工減料的“樓倒倒”、“橋歪歪”,有了監管失察的“毒奶粉”、“地溝油”,有了屢禁不止的“擇校費”、“贊助費”。
而貪污瀆職一類的腐敗行為,種種行政不作為或者亂作為,直接損害到群眾利益,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則造成公共財政的浪費。而公共財政,正是來自無數納稅人----群眾。另一方面,腐敗的成本,很多時候經過“層層轉包”,成為一種隱性的社會成本,轉嫁到公眾的身上。這些“群眾身邊”的腐敗行為,正是群眾反映最強烈、也最渴望能夠遏制的腐敗行為。
而且,從權利與權力的關係角度看,損害群眾利益,其“腐”不在貪污受賄之下。“權為民所賦”,換句話説,只有群眾同意讓渡自己的部分“權利”,才有公權力的産生和行使。而不論是哪類腐敗行為,都是濫用了“權利”的賦權,忘記了“權利”的信任,違背了“權利”的契約。從某種程度上説,損害群眾“權利”,是涉及權力根本的腐敗行為。
實際上,我們所説的群眾利益,很多時候就是一種公共利益。公權力本應該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但權力作為一種無形的東西,其行使權往往在有著獨立人格、一己訴求的個人,於是,當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邊界不清時,公共利益反而會成為個人利益的大旗,無數打著“發展”招牌,實際上或為積累政績、或為牟取私利的行為,不正是如此嗎?從“利益侵害”的層面上看,對群眾利益這種“公共利益”的侵害,就是最大的腐敗。
十七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的公報中要求,“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血肉聯繫為重點,紮實推進黨的作風建設”。這不僅僅是一種倡導性的要求,更是一種禁止性的規定,因為損害群眾利益,正是最大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