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評論:守公正、促和諧、國賠勇擔當

時間:2012-03-12 10:27   來源:新華網

  兩高的工作報告是每年兩會的重頭戲之一,今年也不例外。尤其是最高法的報告涉及面廣,與民生的聯繫更加緊密,受到的關注程度也更高。我對今年高法報告總的感覺可以用三個“非常”概括。一是內容非常紮實,最高法報告全文大概8000字左右,引用了近百個數據,同時還有大量的實例,可以説確實做到了實事求是,不張揚、不邀功、不回避。二是語言非常平實,本次報告文風親民,沒有了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讓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也能一聽就懂。三是總結非常全面,報告對民、刑、行政、執行、國賠等各項法院法定工作職能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回顧與總結。

  最高法報告剛剛公佈,就發現網上已經有了不少文章從不同角度、不同層面對高法報告進行了評論。看了看,大家關注的重點還是民、刑、行政、執行等傳統熱點。我則想談談最高法報告中的國家賠償工作。

  可能很多人對國家賠償不熟悉,確實,國家賠償相對於傳統的三大訴訟來説是法院一個較新的工作職能。通俗的講,國家賠償就是國家自身作為賠償義務人,對遭受公權力不當侵害的相對人給予賠償。這項制度的核心就是為公民提供人權救濟保障,也就是通過法律對受到公權力不當侵害的個體利益給予補救和保障。此外,這一制度還起到適當限制國家權力,平衡制約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關係的作用。國家權力終究是要通過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去掌握和行駛,國家權力體系就好比是一台極其龐大、複雜的機器一樣,而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正是這台機器中數量巨大的零部件。國家權力的複雜性和工作人員個體能力的局限性以及人性天然的弱點,決定了我們不能期望國家機器永遠正確。從世界範圍來看,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徹底杜絕司法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從理論上講,每個公民都有被公權力不當侵害的可能,可以説國家賠償制度與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對於一個法治社會來説,國家賠償制度同樣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好比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僅僅規定權利而不規定侵權責任是不完整的一樣,對於國家來説也是如此。從這個角度講,沒有國家賠償制度,我國的法律體系就是不完整、不健全的。

  2011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賠償案件2035件,決定賠償金額5019萬元,單從數字來看,國家賠償案件數量所佔法院受理案件整體數量的比重較小。但一方面,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性不在於法院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數量的多寡,而在於這項制度所確立的尊重保護人權、以人為本、依法賠償的理念以及其從中體現的政治意義、法治意義和社會進步意義。另一方面,從公佈的統計數據上看,國家賠償案件每年的受理數量和賠償金額都在逐年上升,2011年國家賠償案件受理數量比2010年上升了21%,賠償金額上升了33%。這説明老百姓的維權意識在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在受到公權力的不當侵害時,相信法律,想到了法院,希望通過國家賠償來彌補自身權益所受到的傷害。與此同時,法院也在積極努力地回應這種需求,嚴格執法、敢於糾錯,履行了國家賠償法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莊嚴承諾,以自己的實際行動促進了司法公正。此外,在制度建設上為了確保新舊法律的銜接,最高法院及時出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新舊法律適用上的銜接作出了規定。該解釋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和有利追溯的原則,這樣的規定有力地保護了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切實體現了國家賠償法修改的目的和宗旨。再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式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的程式,對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立案審查的期限和處理方式、組織協商的原則、舉證責任的分擔、回避、質證的範圍、中止審理和終結審理的情形等作了明確的規定,確保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式的公平、公開、公正。同時,各高院也都結合自身實際出臺了規範性文件,對於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追責追償、法律釋明以及工作考評等方面進行了細化規定,部分條件成熟的高院還以各種形式對精神賠償撫慰金進行了規範,這對進一步完善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統一執法尺度,起到了重要推動作用。

  2011年全國法院國家賠償系統以新法實施為契機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們希望法院的國家賠償工作能夠更上一層樓,繼續秉承司法為民的理念,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以及消除“官”民矛盾、化解“官”民積怨、促進“官”民關係和諧上能有更大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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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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