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規則(修正案)
(l996年6月14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的工作,進一步健全工作制度,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政協全國委員會關於政治協商、民主監督、 參政議政的規定》以及中共中央關於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 政議政規範化、制度化的要求,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常務委員會的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 為指導,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為依據,高舉愛國主義和社 會主義的旗幟,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進一步鞏固和發展愛國統一戰線,促進中華民族的大團結大聯合, 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實現我國社會主 義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的宏偉目標而奮鬥。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主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委員會)的會務,在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全國委員會的職權,處理全國委員會的重要工作。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
第四條 全國委員會主席主持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主席、秘書長協助主席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召集並主持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選舉主席團主持;
組織實現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認真執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決議,積極參加常務委員會的活動,加強同各方面人士的聯繫,廣交朋友,及時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舉行。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由主席會議擬訂,于會前一個月將會議的有關事項通知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臨時舉行的會議,可以臨時通知。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副主席 主持。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的主要任務:討論決定全國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會務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聽取中共中央、國務院以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對有關重要問題 的報告或説明,提出建議和意見; 審議提交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文件; 審查重要的建議案、提案、視察報告、調查報告、出訪報告和其他報告。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全國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副秘書長及辦公廳各局級單位負責人列席。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視會議內容和需要,可邀請有關的全國政協委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副省級市政協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會議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對議題進行充分協商討論,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會議的議案或其他需要表決的事項, 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採取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會議議題,可按界別編組,也可混合編組。
第十五條 在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上,可由黨派、團體、專門委員會和小組推舉代表發言,也可由個人或數人聯名發言。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時,須請假。
第十七條 根據需要,可舉行專題座談會,就某項專門問題進行協商座談,提出建議和意見。專題座談會由有關常務委員和其他有關 人員參加。
第三章 主席會議
第十八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主席會議一般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集。
第二十條 主席會議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託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一條 主席會議的主要任務:協商討論中共中央和國家的重大方針政策以及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查以全國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名義向中共中央,國務院提出的重要建議案;擬訂常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日程,審議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文件;執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審議全國委員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工作報告和重要活動方案;審議專門委員會的年度計劃和總結;處理常務委員會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召開主席會議時,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和與議程有關的人員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或主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提出的建議、意見和批評,須經主席、主席委託的副主席或秘書長簽發,以全國委 員會文件或辦公廳文件的形式送達有關方面或部門。
第二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常務委員專題座談會,一般應作新聞報道,並由辦公廳編發會議簡報或會議紀要。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經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其解釋權和修改權屬常務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