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協章程規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委員的權利可歸納為:一、在本會會議上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三、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四、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五、有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六、有聲明退出政協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銷參加資格的處分時,如果不服,有請求復議的權利。
政協委員的義務可歸納為:一、遵守和履行政協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三、地方政協委員還應遵守和履行政協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決議和上級地方委員會的全地區性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