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採取有組織的方式進行,可以收到很好的活動效果。這種有組織的活動,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代表視察
代表視察是了解和檢查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單位工作情況,執行代表職務的重要方式。視察的目的,是為了加強同人民群眾的聯繫,了解有關情況,併為開好代表大會會議做準備。同時,推進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工作。視察的主要內容包括:1.圍繞大會將要審議的議題進行調查了解;2.了解憲法、法律的實施情況;3.了解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4.了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情況;5.了解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全國人大代表視察一般有以下形式:
1.集中視察。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末進行一次一週時間左右的集中視察。視察的內容,重點是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圍繞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大問題,圍繞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視察時,代表可以請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負責人報告工作情況。視察後,代表應當向有關國家機關反饋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對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以整理,交由有關國家機關和單位研究處理後答覆代表。
2.持證視察。代表法規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代表的要求,聯繫安排本級或者上級代表持代表證就地進行視察。代表持證視察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代表應隨身攜帶代表證,以證明身份。二是代表就地就近,利用業餘時間或結合工作在自己居住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範圍內進行視察。三是代表白行確定視察的內容、單位、時間,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協助聯繫安排持證視察。四是代表持證視察時,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五是負責安排代表視察的省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應將安排情況及時告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
另外,代表在視察中,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託的負責人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如何約見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法律沒有具體的程式規定。從實際情況看,代表在視察中,如果認為有些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可以通過安排視察的人大常委會代表聯絡部門協助聯繫,作出安排。約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一種具體形式,是一件十分嚴肅、慎重的事。代表在行使約見職權時,應當考慮到有關國家機關工作的特點,不宜不分大事小事都提出約見。
(二)專題調研
專題調研是代表在閉會期間活動的另一種重要方式。專題調研的過程和視察一樣,也是代表知情知政,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過程。專題調研是更好地了解情況、研究問題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專題調研的作用,就必須認真做好調研的組織工作。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統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進行一次一週時間左右的專題調研。調研題目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定,也可由代表根據國家工作的大局和實際情況確定。專題調研結束後,應當形成調查報告,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研究處理。
搞好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關鍵是選好題目。要根據常委會執法檢查報告中反映的問題、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向常委會彙報中涉及的問題、代表議案與建議批評意見反映集中又未解決的問題、人民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媒體關注的某些問題等,來確定題目。還要做好活動的組織。
(三)參加執法檢查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執法檢查,主要是檢查監督法律實施主管機關的執法工作。執法檢查組重在督促解決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人大代表參加執法檢查,是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一項活動。參加執法檢查的代表,要認真學習執法檢查活動的通知精神,儘快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收集相關法律實施情況的材料,做好參加執法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在參加執法檢查活動中,代表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人群眾,了解和掌握法律實施的真實情況,確保執法檢查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