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亞洲東部、太平洋西岸。國土面積為960萬平方公里。人口約13億。有56個民族。首都是北京。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20世紀,中國人民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鬥爭,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成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在新中國誕生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普選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從1953年下半年開始,中國首次依據選舉法進行了空前規模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工作。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標誌著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來。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的基本內容是: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産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産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依法行使自治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在中國,從中央到地方共有5級人民代表大會,它們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2,894,000多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近3,000人。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兩種方式選舉産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間接選舉産生。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區選民直接選舉産生。在中國,年滿18周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無論是直接選舉還是間接選舉,各政黨、各人民團體,都可以聯合推薦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與此同時,在直接選舉中選民10人以上聯名,在間接選舉中代表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中國實行普遍的差額選舉制度。法律規定,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的名額必須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使選民或者代表在選舉中有更充分的選擇餘地。
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人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廣泛的代表性。平均每43萬人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人。各個地區、各個民族、各個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有1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有權提出議案,參加選舉和決定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審議有關議案和報告;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他們通過各種形式,與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為保證他們更好地履行職責,他們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在會議期間非經大會主席團許可、在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選舉單位可依照法定程式罷免它們選出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組織和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5年,每年一般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由憲法規定,主要有:
(一)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三)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並有權罷免上述人員。
(四)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是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也是5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75人。
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受它監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不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擔任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的有:劉少奇、朱德、葉劍英、彭真、萬里、喬石、李鵬。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是吳邦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由憲法規定,主要有: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解釋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決定特赦。
(四)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的部長、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等,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由委員長主持,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有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從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産生,大多數是熟悉本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有實踐經驗的人士。專門委員會的工作是經常性的,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閉會期間,仍然開展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現設有9個專門委員會,它們是:民族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設有辦公廳、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設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運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于每年第一季度舉行。在正式會議開幕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召開預備會議,選舉大會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然後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召開大會全體會議和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政府工作報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報告;聽取國家預算草案的報告;聽取提案人提請會議審議的各項議案的説明;對各項議案進行表決,作出決定;選舉、決定或罷免中央國家機關組成人員。代表團全體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有關報告和議案。
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聯名提出。
對列入會議議程的法律案,首先聽取提案人關於法律案的説明,然後進行審議。法律案的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贊成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憲法的修改,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贊成通過,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公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設旁聽席,外國駐華使節可以旁聽大會全體會議。會議舉行新聞發佈會和記者招待會,介紹有關情況,回答中外記者的提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召開全體會議、分組會議和聯組會議。全體會議聽取法律案和其他議案的説明;聽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對有關議案進行表決。分組會議對有關議案和報告進行審議,提交議案的有關部門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聯組會議是在分組會議的基礎上,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有權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的有: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
常務委員會對法律案,一般要經過三次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即實行“三審制”。法律案由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署主席令予以公佈。
為了使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和要求,常務委員會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各部門、各地方和專家學者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對一些重要的、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法律草案,一般還要向社會公佈,徵求全民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國內新聞媒體可以進行公開報道。
任何一種政治制度,都是一定社會歷史條件下的産物,都同一定的社會發展階段相聯繫。最近20多年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對外開放的擴大,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中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完善和發展,在國家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短短20多年,中國通過了400多件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規、8000多件地方性法規,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國在全體人民中連續進行了將近20年的普及法律知識的教育,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唸有了很大提高;中國進行了選舉制度的改革,擴大了基層民主,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熱情空前高漲;中國對行政體制和司法體制不斷進行改革,有力地促進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社會的公正、正義。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將得到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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