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法定的代表人數提出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是代表的權利,也是代表執行職務的方式之一。憲法和法律對代表議案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一)什麼是代表議案
全國人大的議案,是指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提出的屬於全國人大職權範圍內的議事原案。
根據提案人的不同,全國人大的議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有關機關提出的議案,一類是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從實際情況來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絕大多數是由有關機關(主要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提出的。這符合憲法關於國家機構的制度安排,符合實際需要。同時,憲法按照國家機構運作的客觀需要,對代表的提案範圍作了一定限制。例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案、預算案和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議案等,是由國務院提出,不能由代表提出。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是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議案的來源之一,是全國人大議案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提出議案的熱情日益高漲、數量不斷增多。代表提出的議案,內容十分廣泛,見解多種多樣,貼近實際,貼近群眾,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廣泛性。代表議案為有關機關提出議案或者作出決策提供了大量參考意見,促進了有關機關的工作。因而,代表提出議案具有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二)代表提出議案的條件和範圍
1.代表提出議案的條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必須由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二是必須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三是必須是要求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
2.代表議案的範圍。根據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職權,代表議案的範圍主要包括:制定法律,修改現行法律,解釋法律的議案;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的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的議案。
具體來講,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就以下一些事項提出議案:
(1)要求制定、修改、解釋法律。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1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國人多:閉會期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就制定、修改、解釋法律提出議案。實踐中,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大多數屬於這一方面。
(2)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都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憲法的實施涉及方方面面,主要體現為對違反憲法行為的審查和糾正。因此,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就違憲行為的審查和糾正提出議案。
(3)有關監督工作。如: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機關的工作,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工作提出議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人大負責,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提出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的議案。
(4)需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項。如:設立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需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或者批准的發行國債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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