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曾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對“同命不同價”問題已有初步考慮,如果進展順利,兩會後將會出臺相關決定。但時至今日,相關法規仍未出臺。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師為此建議:以當地(省、區、市為單位)的每人平均國民生産總值作為賠償標準,既可以避免同命不同價,同時也有一定的可行性。
生命本無貴賤之分,同樣的生命,在遭受傷害時,為何獲得的賠償不同?這源於2003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每人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秦希燕代表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農村居民純收入作了一番比較,發現兩者之間差距甚大。2005年,該省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為9523.97元,農民每人平均純收入為3117.74元,按死亡賠償20年計算,前者可獲得賠償190497.4元,多出農村居民12萬多元。2006年,這種差距被拉大到15萬多元。
不容忽視的一點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漲幅度遠遠高於農村居民的純收入。如果按照當前我國法律制定的賠償標準計算,秦代表説:“城鎮居民的生命將越來越比農村居民值錢。”生命雖然無價,無法用金錢來衡量,但秦代表認為,不合理的法律規定實質上造成了“同命不同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然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傷害時,獲得的賠償一樣。同命不同價,這是對基本法律原理和憲法權力的顛覆。”他説。
秦代表了解到,近年來,反對“同命不同價”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省市在實際工作中已拿出具體應對標準和措施。比如,湖南省長沙市的法院在實際審理中規定,如果當事人能證明已離開農村長期在城鎮居住,則判決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賠償。廣東省也出臺了相應的措施。但在秦希燕看來,這些措施和解釋實際上還沒有解決“同命不同價”的根本問題,即“賠償標準”的不同。
“既然社會普遍反對‘同命不同價’,那就有必要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和實際情況的賠償制度,而這一制度的建立已具備相當成熟的社會條件。”秦希燕説。
他認為,要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關鍵是解決在受害人受傷時,獲得的傷殘賠償、死亡賠償的標準不一問題,建議既不以城鎮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作為標準,也不以農村居民純收入為標準,而以當地(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的每人平均國民生産總值作為賠償標準。本報北京3月11日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