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辜會談最重要的成果 1993年4月29日由汪道涵會長和辜振甫董事長代表海協和海基會,在新加坡海皇大廈一共簽署了四項協議。其中,第一、二項協議《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和《兩岸掛號函件查詢、補償事宜協議》,對兩岸同胞在接觸往來中發生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和保障,關係至巨;但這兩項協議已經過兩會工作層次人員一年多討論,在協議的文字與內容方面已取得完全一致,並已于1993年4月10日由當時的海協常務副會長唐樹備和海基會駐會副董事長丘進益草簽。
汪、辜在新加坡會談期間,當然根本沒有討論這兩項協議;兩老只是在已經草簽的兩項協議文本唐、丘簽名的下方,再簽上他們倆的名字,就正式完成了兩項協議的簽署手續。雙方簽署的第三項協議,是《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它主要涉及兩會各個層級的人員就會務進行接觸的時間安排等程式性事項。汪、辜在新加坡最後簽署的第四項協議--《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則是唐、丘在兩次預備性磋商中花去最多時間、也是汪、辜兩老討論最多、雙方爭執較多、最後才達成的協議的。它涉及兩岸關係的發展方向和兩會的工作重點,應是新加坡汪辜會談最重要的成果。
重點是大力推動兩岸經濟合作
新加坡汪辜會談的主要目的,在於談經濟議題。據透露,在新加坡汪辜會談前,海峽兩岸高層已經通過某種管道,大體上獲得了如下共識:即兩岸間的政治分歧一時難以解決,兩岸可以先談經濟;通過汪道涵、辜振甫這個民間渠道,來談經濟。正是在這樣的共識與諒解的背景下,汪道涵在1992年8月3日具名致函辜振甫,信中指出:“當今世界經濟形勢中,東南亞地區蔚然挺秀,順此潮流,兩岸攜手共濟,前景未可限量。先生擅長經濟,多有建樹,又出掌海基會,對兩岸關係之發展,必將做出重大貢獻。”“是以深盼早日會晤,就當前經濟發展及雙方會務諸問題,交流意見,洽商方案,共利兩岸。”而僅僅隔了16天,在同年8月22日,辜振甫即具名回函汪道涵稱:“願擇本年十月中下旬或其他適當時日,于新加坡,就有關雙方會務及兩岸文化經貿交流,例如臺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保障諸問題,進行磋商。”如果雙方事前沒有共識或默契,很難設想,僅僅只用16天,就能原則上敲定1949年以來兩岸從未出現過的兩個授權民間團體領導人會談這件歷史性的大事。
這裡,儘管辜振甫的覆函用了“兩岸文化經貿交流”這種涵蓋比較廣泛的措辭,但確實肯定了兩老會面,是要談兩岸經濟問題;來函中以舉例的方式,提出要談“臺商在大陸地區投資保障諸問題”,但也並未排斥談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其他問題。
後來,經當時擔任海協常務副會長的唐樹備,與當時擔任海基會駐會副董事長的丘進益磋商,在1993年4月10在北京各自發表的汪辜會談第一次預備性磋商的共識中,明確地把汪辜會談定位為“民間性、經濟性、事務性、功能性”。兩會把“經濟性”列在“民間性”之後、“事務性”和“功能性”之前,可以看出雙方對兩岸經貿交流和合作在兩會關係中賦予的突出地位。
協議大部分是講經濟
《汪辜會談共同協議》共分序言及5款。序言中把唐、丘在北京預備性磋商中達成的關於汪辜會談定位的上述“四性”一字不動地列入。在5款中,第1款列入了已經開始程式性商談的三項事務性議題和另2項事務性議題應在當年內安排正式商談、第5款規定協議的生效日期外,其他3款,都是講經濟或者有經濟方面的內容的。例如,第2款的內容是:“雙方均認為應加強兩岸經濟交流,互補互利。雙方同意就臺商在大陸投資權益及相關問題、兩岸工商界人士互訪等問題,擇時擇地繼續進行商談。”第3款規定:“雙方同意就加強能源、資源之開發與交流進行磋商。”第4款中列入了如下內容:“促進科技人員互訪、交換科技研究出版物以及探討科技名詞統一與産品規格標準化問題,共同促進電腦及其他産業科技之交流。”因此,可以説,《汪辜會談共同協議》的大部分內容,是講兩岸經濟交流和合作的。
江澤民在汪辜會談結束後發表的談話中,高度評價了汪辜會談的成果,認為它“反映了海峽兩岸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和廣大華人要有兩岸接觸商談、共同合作、發展經濟、振興中華的願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