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東營市經濟開發區

  時間:2007-09-14 13:37    來源:山東臺辦     
 
 

東營經濟開發區辦公樓

 

    (一)園區簡介

 

東營經濟開發區是1992年12月經山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省級八個重點開發區之一。位於黃河三角洲中心城市-----東營市城區,地處中國第二大油田----勝利油田腹地。北靠京、津、唐經濟區,南連膠東經濟區,隔海與瀋陽、大連經濟區相望,是環渤海經濟區與黃河經濟帶的交匯點。地理位置優越,氣候條件良好,地下蘊藏著豐富的油氣資源、淡水資源和鹵鹽資源,地上有廣闊的土地,負10米淺海海域4800平方公里。經濟發展潛力巨大。

 

東營經濟開發區依託東營市優越的地理位置、豐富的自然資源和日趨完善的投資環境,進行了科學規劃和佈局。規劃面積18平方公里。根據當地産業基礎劃分為一類工業園和二類工業園。在産業結構上,重點發展石油精細化工、鹽化工、農副産品深加工、皮革、紡織、機電、建材等主導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配套發展商貿、文化娛樂、房地産開發等第三産業。

 

東營市人民政府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對轄區的開發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通過幾年的努力,基礎設施配套日臻完善,投資軟環境進一步優化,各項建設事業得到了較快的發展,承載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能力大大增強。

 

東營經濟開發區按照“精幹、務實、高效”的原則,設立了必要的服務機構,各項管理職能健全。目前,開發區已具備了項目審批、規劃建設、土地、環保、金融、公安、工商、稅務、海關保稅、餐飲娛樂等整體服務功能,為投資者創造了穩定、安全、寬鬆的投資環境。在管理和服務上,實行封閉式管理,建立了“一個窗口對外、一條龍服務、一站式審批、一個印章生效”的工作運作機制,為進區投資者提供快捷、便利、高效、優質的服務和投資優惠政策,已成為黃河三角洲新的投資熱點。目前已與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加拿大、以色列等國家和香港、臺灣等地區建立了經貿關係,合作領域不斷擴大。東營經濟開發區竭誠歡迎各界有識之士年,投資回收期三年。

                              

  (二)投資環境

 

東營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是山東省政府批准設立的八大省級重點開發區之一。位於東營市中心區,規劃面積為11平方公里,其中一、二類工業園分別為6平方公里和5平方公里。開發區是東營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建設區域,計劃到2000年形成工業總産值20億元。開發區以工業園區為主導,為海內外客商提供優質服務。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效率,努力建成現代化工業示範區。

 

東營市委、市政府決定,賦予開發區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優惠的投資政策,實行“封閉式管理、開放式經營”的新型運作體制,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開發區具有六大優勢:

區位優勢:開發區地處黃河入海口,位於東營市城市中心區。東營市是中國第二大油田——勝利油田所在地和主産區。處在東北經濟區至中原經濟區和京、津、塘經濟區至山東半島經濟區的交匯點上,是黃河經濟協作帶和環渤海經濟圈的結合部。與朝鮮半島、日本列島隔海相望。市內海陸空交通運輸縱橫貫通,距濟南、青島、天津、北京分別為2、3、4、5小時的路程,距火車站、海港和建設中的機場僅0.5-1小時和路程。

 

資源優勢:東營市面積8053平方公里,人口169萬。地上有廣袤無垠的三角洲大草原,地下有豐富的石油、天然氣資源和鹽鹵資源,是全國著名的石油及石油化工、鹽及鹽化工和糧棉、蘆筍、甘草生産基地和畜牧業生産基地。海岸線長達350公里,有豐富的海洋、灘塗資源。伴隨著石油工業的崛起,地方工業發展迅速,已形成了石油精細化工、鹽化工、輕紡、服裝、機電、建材等多門類工業體系。

 

土地優勢:開發區一、二類工業園實行城市用地優惠價,以低於土地開發成本價轉讓。在保證土地權及時完整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項目,對土地讓金實行延長付款期限或緩交的辦法,鼓勵項目進區建設或包片開發。

 

服務優勢:開發區堅持“小社會、大服務”和“精幹、高效、優質”的原則,設置了辦公室、招商局、經濟發展局、規劃建設局、財政局等內設機構和工商、國稅、地稅、土地、公安等分支機構。同時組建了市政管理、供熱等一批社會服務機構。開發區向社會承諾,投資者只要簽訂投資合同,所有報批手續由開發區代辦,並全面採用“一站式審批、一條龍管理、一個窗口對外”的服務體制和辦事程式。

 

政策優勢:市委、市政府先後出臺了《關於加快東營經濟開發區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東營經濟開發區投資建設的若干政策規定》,開發區管委會制定了《東營經濟開發區加強投資軟環境建設的規定》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和措施辦法。

 

設施優勢:開發區具備供水、供電、通訊、排水、供熱、道路及場地平整等“四通一平”基礎設施條件。按中心城市的配套標準進行市政建設,政府承擔部分投資,不計入土地成本。

 

  開發區“六通一平”基礎設施已日趨完善:

道路及配套管網:完成市政柏油硬化道路(包括郵電、排污、排雨、供水、供電、供暖等管網埋設)10條,總長近30公里,道路及配套管網基本形成。

 

供水:借助市日供水10萬噸自來水廠供系統及油田供水管網,能夠滿足進區企業用水需求。

 

供電:區內建有22萬KVA變電站各一座,供電已併入全國電網,且二類工業園建有120萬KW大型發電廠一座,能夠滿足區內企業供電需求。

 

通訊:借助全市和油田近50萬門通訊線路並在區內鋪設了5000門通訊線路,能夠滿足區內企業通訊需求。

 

供熱:已建成24噸位集中供熱站一座,供熱管線通至區內主次幹道,能夠滿足區內企業供熱需求。

 

  場地平整:區內用地處於自然平整狀態。

 

  (三)政策法規

 

  一、土地使用及房地産開發

  第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商業、娛樂用地40年;工業、工業綜合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在出讓合同期內有權轉讓、出租、抵押或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第二條 對生産性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緩繳三年,緩繳期滿一個月內一次繳清;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前二年免繳租金,從第3年起按合同約定繳納。

  第三條 對列入國家級的高新技術項目和填補國內空白項目用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可在基準地價的基礎上優惠30%;對列入省級的高新技術項目、填補省內空白項目和農副産品深加工骨幹項目用地優惠20%;緩繳期滿后土地出讓金可分3年交清:第一年交納20%,第二年交納30%,第三年交納50%。對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設備投資比例超過70%的項目,土地出讓金再優惠10%。以租賃方式用地的,期滿後可重新核價續租;經批准,租期內土地可轉租,但不能轉讓、抵押。

  第四條 開發區可以入股方式供地,自項目盈利之日起,前三年開發區按入股比例50%分紅。

  第五條 對進區建設項目(房地産開發除外),在一年內徵地、建成、投産開業的,給予應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租金10%的優惠。

  第六條 在區內開發建設工業標準廠房的,土地出讓金緩交2年,建成後可出賣、出租或轉讓,按規定徵收的土地增值稅,五年內由財政返還50%。

  第七條 根據城市規劃,經批准易地整體搬遷到開發區的國有企業,其轉讓原廠址屬劃撥部分土地的收益,除依法納稅外,其餘部分留給企業使用。

  第八條 在區內“包片開發”進行工業項目建設並按期完工的,給予比單項項目進區更加優惠的政策。

稅費徵管

  第九條 在區內投資興辦的生産性企業,自投産之日起,所繳納的增值稅地方分享部分3年內由財政返還70%;對列入省級以上的高新技術項目,延長返還3年。

  第十條 區內外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每年年末由財政按實際繳納所得稅額的37.5%給予返還;內資生産性企業按33%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每年末由財政按實際繳納稅額的54.5%給予返還。

  第十一條 對生産性企業,且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給予五年期的所得稅返還。返還方式採取按規定徵收,返借給企業使用,經營期滿後由借轉撥。

  第十二條 對生産性企業,在規定的減免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産品達到當年企業産品銷售額50%以上的,從當年繳納企業所得稅額開發區留用部分中再給予50%的返還。

  第十三條 自1998年7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進區投資建設並投産的項目,徵收的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項目建成投産後由財政返還60%;對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進區的返還30%。對非生産性項目,按上述比例減半返還。

  第十四條 對區內生産性建設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一次性繳納的,市級留用部分全部免繳;屬經常性繳納的收費免繳三年。

  第十五條 對高新技術項目生産用固定資産,經批准,可在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提高10--20%的折舊率。

工商管理

  第十六條 開發區實行開放經營,凡進區註冊登記的內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除國家明令禁止的,其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全部放開。對外商投資企業,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其他

  第十七條 投資者入股、參股、收購、兼併或者承包、租賃經營區內企業,享受東營市委、市政府關於企業改制有關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對進區興辦企業和項目,且投資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可免費(城市增容費)為其直系親屬辦理地方城鎮戶口3人。

  第十九條 區內企業聘用的高、中級技術人員和本科以上學歷的工作人員的遷入,一律免繳城市增容費。

  第二十條 對招商引資的仲介機構和仲介人,實施獎勵政策。凡引進生産性項目在區內徵用土地建設的,開發區管委會按項目用地到位出讓金總額的5%獎勵;對引進項目在區內購置或租賃廠房生産經營的,開發區管委會按項目到位資金的2%獎勵。對引進貨幣資金屬有償使用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按引進資金額的2%以內獎勵;屬無償使用的,按引進資金額的5%獎勵,獎金由資金使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援國內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進區建立科研項目中試基地,開發區將在土地、稅費等方面給予更加優惠的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二、2004年度東營經濟開發區鼓勵企業出口創匯的暫行辦法

 

為更好地實施經濟國際化戰略,提高我區經濟外向度,鼓勵企業多出口、多創匯,增強外貿出口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出口企業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賦予進出口經營權、在東營經濟開發區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的各類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和市有關鼓勵出口創匯政策外,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第二條    對出口企業的補貼。

(一)凡于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報關出口,並於下年度4月30日前辦理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的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扶持政策外,對企業出口收匯總量部分,給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幣的補貼;出口收匯比上年度增長部分,給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幣的補貼。對非美元幣種的出口補貼,按出口報關日期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的“各種貨幣對美元內部統一折算率”折算成美元計算。

(二)凡貿易形式為易貨貿易和記帳貿易的,不享受出口補貼。對出口日期的認定順序,以海關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列印的下列日期為準:出口日期、放行日期、申報日期,凡上述三個日期缺少或為手寫的,不予辦理補貼。

(三)出口企業需填寫本辦法統一規定的《東營經濟開發區**年度出口創匯補貼申請表》(附件一),並附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及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向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提出本年度的補貼申請。

(四)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要加強與市外經貿、海關、外匯管理、開發區財政等部門的協作,密切配合,共同把補貼工作做好,嚴防出現騙取出口創匯補貼的行為。

(五)申請和執行出口創匯補貼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構成違章行為:

1、不按本辦法規定的內容、期限報送材料或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

2、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出口創匯獎勵補貼的;

3、擅自改變出口創匯補貼資金的用途,挪作它用或截留侵佔的;

4、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對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不予配合的。

(六)對發生違章行為的單位,視情節輕重,應採取以下一項或幾項處罰措施:

1、內部警告或通報批評;

2、收回補貼資金;

3、取消其申請出口創匯補貼資格。

(七)出口企業收到的補貼資金,主要用於開拓境外市場支出,按有關財務規定,進行財務核算。

(八)本年度補貼工作完成後,由開發區財政局會同經濟發展局對補貼資金撥付情況進行總結。總結報告由開發區財政局和經濟發展局聯合上報管委會。

第三條    對出口企業法人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

1、出口企業出口額5000萬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出口增加1000萬美元以上,獎勵法人代表5萬元。

2、出口企業出口額1000萬美元——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500萬美元以上,獎勵法人代表3萬元。

3、出口企業出口額5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且比上年出口增加200萬美元以上,獎勵法人代表2萬元。

4、出口企業出口額100萬美元——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每比上年增加100萬美元,獎勵法人代表1萬元。

第四條    鼓勵企業積極參加境內外知名展洽會,對參加境內的廣交會、華交會和由市外經貿部門統一組織或批准的境外展洽會,所需攤位費除享受市級補貼外,開發區財政再給予缺額部分50%的補貼。

第五條    支援出口企業申辦各類標準認證,提高開發區出口企業的標準化生産能力。對出口企業取得品質體系、環境體系、職業健康安全體系和産品認證的,開發區財政給予每證5000元的補貼。

第六條    對出口企業的出口補貼和出口獎勵,由企業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提出申請,開發區經濟發展局以海關和外匯管理局的數字為依據,會同開發區財政局進行審核,報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後兌現。對出口企業參展攤位費的補貼,在展覽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由企業申請,開發區經濟發展局確認,開發區財政局審核並報管委會同意後兌現。對出口企業取得品質認證等國際通行證書的補助,在取得證書一個月內由企業申請,經濟發展局確認,財政局審核並報管委會同意後兌現。以上各項逾期不報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由開發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三、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孵化(培育)企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中小型科技企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科技創新體系的建設,加速發展高新技術産業,根據國家科教興國戰略和鼓勵技術創新的政策,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是東營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面向社會開展服務的公益性科技事業服務機構,是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支撐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科技企業的孵化器。

 

第二章   入駐企業的條件

 

第三條  申請入駐企業(孵化項目)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過市級以上(含市級)鑒定的科技項目或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的科技項目、科技中小型企業。

(二)必須在高新區登記註冊。

(三)企業産品開發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政策和高新區環保要求。

(四)企業的經理應具有較高的文化素養,懂政策,重信譽,有一定經營能力,熟悉本企業産品開發的科技人員。

(五)企業應擁有高新技術領域的科技成果(包括轉讓接受的科技成果),具有一定的高新技術開發能力,項目商品化、産業化前景好。

(六)企業須有一批立志於科技事業的工程技術人員,科技人員人數(專科以上)應佔企業總人數的30%以上。

第四條  申請進入創業中心進行孵化的企業可有以下幾種關係形成:

(一)駐在孵化關係

(二)非駐在孵化關係

(三)雙方協商的其他關係

申請孵化的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出申請,由創業中心審查批准,不論何種關係均須與創業中心簽訂孵化協議並嚴格執行。

 

第三章    入駐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五條 進入創業中心孵化的企業,在孵化期內經嚴格考核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孵化企業自入駐之日起,所交納的各項稅收高新區留成部分,由高新區財政全部返還創業中心,由創業中心以等額無償資助的方式給予扶持。

(二)在一定的開發、生産及經營用房面積內(不超過100m2),免收三年孵化期內的租金;對於超出規定面積或孵化期滿達不到畢業條件而經重新評估確有發展前景的,按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三)對孵化企業的科研開發項目,優先申報市級科技發展計劃,優先組織科技成果鑒定(驗收),優先申報上級科技計劃和獎勵。

(四)為駐在孵化企業免費配套一台微機、安裝一部電話、接入寬頻網,可根據情況為技術成果持有人或科研帶頭人提供居住條件。

(五)對由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和學士及以上學位留學歸國人員或科技型人才領辦、創辦的孵化項目,視情況提供一定數額的啟動資金支援(一般以購買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勞動補貼方式)。按該部分資金佔該項目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由創業中心持有該公司一定比例股權或科研成果技術産權。

(六)具有博士學位或教授級職稱的科技人員願到我市落戶並到創業中心創業的,可在高新區管委會或選擇一家市直部門先行安置工作關係,辦理停職留薪手續後再到創業中心創業,並享受東營市引進高層次人才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六條 創業中心設立“科技創業資金”,具體見《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科技創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

第七條  入駐企業畢業後留在高新區生産經營的,3年內交納的稅金形成的財力高新區留用部分的一定比例返還創業中心,用以改善孵化環境和支援孵化企業發展。

 

第四章    入駐企業享受的服務範圍

 

第八條  創業中心為孵化企業提供如下服務:

(一)協助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

(二)提供商務及物業管理服務。

(三)提供法律、企業管理諮詢、專利申請、科技計劃申報、技術成果鑒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服務。

(四)協助畢業企業(項目)辦理在高新區內成立企業的土地徵用、工商註冊等服務。

(五)幫助企業疏通融資渠道,協助企業爭取有關的扶持資金、專項貸款和風險投資。

(六)協助解決入駐企業在創辦企業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第五章     入駐程式

 

第九條  申請入駐應提交的文件:

(一)入駐申請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股東、主要經營人員簡歷、身份證明、學歷複印件、護照複印件(留學人員)

(三)企業(或項目)三年發展規劃(或項目及企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推薦人簡況及項目推薦書

(五)營業執照複印件(項目持有人不要)

(六)稅務登記複印件(項目持有人不要)

(七)其他應備材料

第十條  申請入駐程式

(一)擬入駐企業(或項目持有人)向創業中心專家項目部提交以上文件,由專家項目部進行初評。

(二)初評通過後,由創業中心組織專家委員會對項目(産品)的技術水準、市場前景、效益進行論證、評估,對法人進行評審。

(三)評審合格後,由企業法人或領辦人在高新區登記註冊,然後與創業中心簽署“孵化協議”、“租房協議”等有關的協議後即可入駐。

 

第六章    入駐企業管理

 

第十一條   入駐企業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做到合法經營。服從創業中心的管理,嚴格履行與創業中心簽訂的孵化協議,遵守創業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企業財務、人事、技術管理等項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  按規定及時交納房屋租金及各項服務性收費。

第十四條  入駐企業的用工、分配製度由企業按自身有關規定自主確定,涉及企業權益糾紛,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處理,創業中心可給予協助。

第十五條  入駐企業應按時每月向創業中心企業發展部報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經營活動分析報告以及創業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入駐企業向有關部門報送經濟數據的同時,有義務向創業中心企業發展部據實報送相關的數據,創業中心必須保守企業的商業機密。

第十六條  入駐企業違反有關規定,或因經營不善使企業破産,創業中心有權審計處理直至配合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入駐企業合併、分立、停業、登出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創業中心,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債權債務處理。

第十七條  對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創業中心有權令其搬離:

(一)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經教育不改的 。

(二)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違反創業中心管理辦法,經教育不改的。

(四)拖延或拒付應繳費用的。

(五)長期無開發、經營業務的。

(六)沒有正當理由未按照發展規劃進行業務開發,又沒有制訂新的發展計劃的。

(七)企業自願退出創業中心的。

(八)其他違反管理辦法且情節嚴重的。

終止合同後遺留問題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與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七章  孵化期限及畢業標準

 

第十八條  入駐企業孵化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年。孵化期滿達不到畢業標準的,由創業中心組織有關人員對其重新評估。對確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可續簽孵化合同,孵化時間的長短根據考核後的具體情況確定,孵化期最長不超過五年。

第十九條  畢業標準

(一)達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

(二)連續兩年以上盈利,主導産品技術成熟,並有一定的生産規模和市場佔有率。

(三)企業經營狀況良好,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

(四)企業的領導核心已經形成,企業的法人代表有較成熟的管理經驗和較強市場開拓能力。企業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勞動用工、財務管理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企業孵化期間,創業中心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各項資金扶持、減免的各項費用、配備物品的購置費、減免的各項管理費用等實行計價不收費,若孵化企業畢業後,在高新區內生産經營的,視為新辦企業,享受高新區的各項優惠政策,計價部分轉作對企業的無償資助;到高新區外生産經營的,由創業中心收回計價部分的費用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創業中心與孵化企業就上述有關內容另行簽定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第二十一條  進入創業中心孵化的企業,除享受創業中心制定的有關優惠政策外,仍可享受國家、省、市和高新區對高新技術企業制定的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東營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

 

科技創業資金管理和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國家、省、市鼓勵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有關政策規定及《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關於加快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和《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孵化(培育)企業管理辦法(試行)》,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設立“科技創業資金”。為規範創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業資金的適用對像是進入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的孵化企業,重點支援創業中心內的在孵科技型企業。

    第三條  科技創業資金的使用形式主要有:無償資助、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三種使用方式支援重點側重於孵化企業發展的不同階段。無償資助主要適用於為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海外留學人員創辦的處於初創階段的成果轉化和産品研發項目提供的必要資助;貸款貼息主要適用於中試或擴大生産規模階段企業的貸款利息補貼;資本金投入主要適用於相對成熟、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為促使其快速膨脹,早日達到畢業條件而實施的必要扶持。

    第四條  設立科技創業資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資金辦公室)負責資金日常管理和運作,資金辦公室設在創業中心。

第二章    使 用 原 則

第五條  無償資助。

(一) 資助最高額度參照企業註冊資本確定,一般以購買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勞動補貼的形式提供。

1、註冊資本50萬元以下的企業資助最高額度為5萬元。

2、註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企業資助最高額度為10萬元。

(二) 科技創業資金管理委員會特批項目資助額不受第(一)款限制。

(三)對於孵化企業獲得國家、省、市創新基金資金支援的項目,給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資金資助。

(四)經高新區推薦的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已通過國家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但未立項的,給予0.5萬元的資助,作為申報補貼。

    第六條  貸款貼息。

(一)按實際貸款利息數額的50%貼息,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依據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該項目被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之日到合同完成時期間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按規定額度予以貼息。應貼息款分兩期撥付企業,首期撥付80%,項目完成並驗收後再撥付其餘20%。

(三)貸款利率高出同期人民銀行指導利率範圍的,高出部分不予補貼。

第七條  對於獲得無償資金和貸款貼息的資助,資助先以借貸形式提供給企業,項目完成達到規定目標並驗收合格,資助由借貸轉為無償資助;項目未實現規定目標,資助不轉為無償資助,保留借貸關係,視具體情況予以追償。

第八條 資本金投入。

資本金投入以引導其他資本投入為主要目的,投入資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由創業中心享有股權。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每個企業原則上每年只能申請一種形式的基金支援。   

 

第三章    資金來源

 

    第九條  按照“保持一定規模,並適當擴大”的原則,每年對資金進行必要的補充。資金來源為:

   (一)科技發展基金中一定比例投入;

   (二)資金的使用收益;

   (三)資金存款利息;

   (四)留在高新區內生産經營的孵化畢業企業三年內交納的各項稅金形成的財力高新區留用部分的一定比例;

   (五)上級部門用於支援高新區科技發展的適用資金併入。

 

第四章    申 請 條 件

 

第十條  具備以下條件的企業項目可申請無償資助。

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人員和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海外留學人員創辦的處於初創階段的成果轉化和産品研發項目。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企業項目可申請貸款貼息。

(一)項目比較成熟,産品或技術已具有一定市場和效益。

(二)中試或擴大生産規模的項目。

(三)項目貸款已獲銀行批准或已得到銀行貸款承諾。

(四)承貸機構為國家授權開展信貸業務的合法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資本金投入。

(一)企業的發展方向符合高新區發展重點。

(二)企業擁有的項目與高新區整體發展關聯度較大,有望形成新興産業,對高新區的發展預計有較大帶動作用。

(三)産品或技術處於國內領先及以上水準。

(四)企業整體素質和管理水準較高。

 

第五章    申 請 材 料

 

第十三條  企業申請科技創業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科技創業資金項目申請書》

(二)《科技創業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附件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2、與創業中心簽訂的孵化協議(複印件)

3、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年度的會計報表(複印件)和相關的審計報告(複印件),以及當年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複印件);會計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報表附注等。當年註冊的新辦企業,報送本年度最近一個月的企業會計報表(複印件)。

4、可以説明項目技術水準情況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查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等的複印件)

5、能説明項目智慧財産權歸屬及授權使用的證明文件(如:專利證書、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技術轉讓合同等的複印件)

6、與項目和企業有關的其他參考材料(如:列入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的有關批准文件、環保證明、獎勵證明、用戶訂單等的複印件及産品照片)

    第十四條  申請無償資助屬海外學人創辦項目的另附有關身份證明文件(如:創辦人學歷證書、國外進修或工作證明、出國護照、國外永久居留證等)。

第十五條  申請貸款貼息另附貸款合同;尚未得到銀行貸款批准的項目,由銀行在《科技創業資金申請書》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承貸意見。

 

第六章    申請、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企業首先向資金辦公室提報第五章規定的相關申請材料。資金辦公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提交資金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  資金評審委員會由管委會有關部門人員和邀請的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申請資格和評審條件進行評審,初步確定資金支援的項目及支援的形式和金額,並由資金辦公室主任在資金申請表簽署意見。

第十八條  資金辦公室向資金管理委員會召開的專門會議提交經評審委員會初審通過的項目,由資金辦公室負責人彙報項目有關情況,資金管理委員會對提交的項目進行評議,必要時由項目承擔人進行質詢答辯。資金管理委員會專門會議一般半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需要臨時召開。

第十九條  由資金管理委員會做出對資金項目進行支援的最後決定,並由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在資金申請表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資金管理委員會審批通過的項目,由資金辦公室根據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意見,並依據企業提交的《資金項目申請書》和《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有關指標和內容,代表資金管理委員會與企業簽署《資金項目合同書》。合同書主要規定合同雙方(資金管理委員會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具體規定資金的提供和企業項目應達到的最終目標和階段性目標以及實施監督管理和違約責任等。資金辦公室依據雙方簽署的資金項目合同的規定實施資金的提供;項目承擔企業依據資金項目合同進行項目的實施。

 

第七章    項目監理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  資金辦公室依據“資金項目合同”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監理的主要內容包括: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合同進度執行情況以及項目完成的品質情況等。並根據監理情況及時向企業提出建議和意見,以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合同規定的階段性目標,定期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階段目標完成情況做出評估。對未完成階段性目標、最終目標又完成無望的企業停撥後續資金,並追回已投入部分。

第二十三條  資金辦公室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按期對資金項目進行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變化情況。

企業提交能説明以上五方面情況的書面材料,資金辦公室做出項目的綜合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按合同規定達到目標的項目做結題處理;對未按合同完成目標或有違約行為的企業,按合同規定追究項目承擔企業的責任,同時兩年內取消其申請資金支援的資格。

 

第八章    其 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五、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科技發展

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扶持高新技術産業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及《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關於加快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規定》,東營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管委會設立科技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為規範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的扶持對像是在高新區註冊並經營的科技企業、技術研發機構、風險(創業)投資機構及在高新區內企業供職的專利持有人,重點支援區內高新技術産品的研製與開發、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和高新技術企業技術改造與創新。

第三條   基金的來源:

(一)高新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上級財政部門或科技主管部門專項撥入的資金;

(三)基金的存款利息;

(四)其他資金。

第四條   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其成員由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兼任。主要職責是:修改並完善基金管理辦法;審定基金的發展計劃、使用計劃和收支計劃;審定基金收支決算;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和投資效益。

基金管理委員會下設管理辦公室,該機構設在高新區科技局,其主要職責是:建立並完善基金使用審批程式;提出基金髮展計劃和收支計劃;受理基金使用申請;負責組織基金扶持項目和使用計劃的初審;會同高新區財政局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對投資效益進行考核分析。

基金的收支管理機構設在高新區財政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基金收支的日常管理;編制基金收支決算;會同高新區科技局監督基金的使用情況,對投資效益進行考核分析。

第五條   基金的使用遵循重點扶持、無償使用和投資相結合的原則。對進入東營市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創業中心)的孵化企業實行傾斜。

 

第二章 基金的扶持對象

 

第六條   高新區註冊的企業申報國家專利並獲得國家專利權的,由基金全額資助專利申請費和申請維持費;高新區註冊的企業獲得國家專利權的專利在高新區實施産業化的,由基金全額資助專利年費。

第七條   經認定的省級以上技術研發機構,可給予最高10萬元的資助。

列入高新區重點研究開發計劃的項目,按研發項目所需資金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

獲得國家、省和市科技基金無償資助的科研項目,分別按一定的比例一次性給予資金扶持。

對進駐創業中心孵化的項目給予扶持和資助。

本條各項資助項目一年內不重復享受。

第八條  經認定進入創業中心的孵化項目,在一定的開發、生産及經營用房面積內,免收三年孵化期內的租金,免收租金部分由基金對創業中心補貼。

第九條  風險(創業)投資機構對高新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投資,其所獲投資收益形成的高新區財政收入,從各被投資企業獲利年度起五年內,以資助的形式全額返還,以增加各風險(創業)投資機構的投資資本。

第十條  技術研發機構的科研成果在高新區內實現産業轉化,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區內老企業實施專利、專有技術在高新區內完成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良好經濟效益的,以增加值為標準,給予一定數額的科技成果轉化資助。

 

第三章 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基金扶持對象申請基金資助,須按本辦法規定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基金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成員和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發放。

第十二條  技術研發機構、高新技術項目、高新技術企業由高新區科技局按相關評定辦法組織有關專家評審認定。

第十三條 申請專利申請費、申請維持費和專利年費資助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在高新區內企業供職的證明;

(二)填寫《專利申請費等資助申請表》;

(三)國家專利授權證書;

(四)申請專利年費者另需提供: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

2、申請人擬投入新設企業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專利證書或其他權利證書;

3、新設企業的章程和可行性報告。

第十四條  高新技術研發機構申請基金資助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術研發機構證書;

(二)《技術研發機構基金資助申請表》;

(三)研發計劃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從第二年開始,提交上一年度本機構科研項目完成進度情況的報告);

(四)列入高新區研究開發計劃的研發項目,另需提供高新區研究開發計劃、項目承擔單位與高新區科技局簽訂的科研項目開發合同、項目研發經費(含設備購置費、工藝規程設計費、材料費、人員經費等)支出的會計憑證(驗原件並提交複印件,下同);獲得國家、省和市基金扶持的科研項目,另需提供上級有關部門給予本項目科技基金扶持的文件、撥款憑證(或銀行進帳單)。

第十五條  高新技術項目申請資助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高新技術項目認定文件;

(二)《高新技術項目基金資助申請表》;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

(四)擬投入新設企業的高新技術成果的專利證書或其他權利證書;

(五)新設企業的章程和可行性報告。

第十六條  研發機構和科技企業等申請科技成果轉化資助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科技成果轉化基金資助申請表》;

(二)實現轉化的科技成果的專利證書等證明材料;

(三)科技成果産權轉讓或實施許可的合同;

(四)實現轉化後連續兩年的經濟效益情況的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風險(創業)投資機構申請資助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風險(創業)投資機構基金資助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被投資科技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

(三)被投資企業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報告

(四)申請人取得投資收益的會計憑證和完稅證明。

 

第四章 使用監督

  

第十八條  企業(機構)所獲基金資助,必須用於本企業(機構)的科研或生産經營活動。每一會計年度向基金管理辦公室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九條  企業(機構)所獲基金資助未按申請內容使用的,基金管理委員會將責令收回資助資金。

第二十條  高新區科技局、財政局應按本辦法和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監督所資助基金的使用情況,並負責對投資效益進行考核評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高新區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四)投資程式

 

    東營經濟開發區投資程式

  在東營經濟開發區興辦內聯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開發區管委會責成招商局,經濟發展局洽談和審批,並按規定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書。

合資、合作企業

  1、報批立項分階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中方項目單位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複印件;

  (3)合資或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

  (4)項目環保審查單。

  2、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階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中方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合資或合作企業合同、章程;

  (4)各方營業執照複印件、外方法人代表護照複印件、各方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5)各方資信證明;

  (6)各方董事委派書、董事會名單及全體董事簽字;

  (7)進口物品清單;

  (8)合資或合作企業名稱登記表;

  (9)其他必要文件。

  3、項目報批程式

  (1)持合資或合作意向書、項目建議書到規劃建設局輸環保立項審查;

  (2)到經濟發展局報批立項;

  (3)持立項批文到工商分局核準登記企業名稱;

  (4)到經濟發展局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企業合同、章程,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商獨資企業

  1、報批立項階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外方公司的申請報告;

  (2)項目建議書;

  (3)外方公司對國內承辦單位的委託書;

  (4)項目環保審查單。

  2、報批企業可行性報告、章程階段所需的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國內委託承辦單位的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章程;

  (4)外資企業申請表;

  (5)外方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資信證明;

  (6)外方公司近三年的資産負債表複印件;

  (7)外資企業董事委派書、董事會名單及全體董事簽字;

  (8)外資企業名稱登記表;

  (9)進口物品清單;

  (10)外方公司法人代表護照複印件、法人代表資格證明;

  (11)其他必要文件。

  3、項目報批程式外方書面委託經濟發展局辦理報批手續。

國內投資企業

  1、項目報批所需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項目單位的申請報告;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3)公司章程;

  (4)項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5)項目單位資信證明;

  (6)項目環保審查單;

  (7)其他必要文件。

  2、項目報批程式

  (1)持項目申請報告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到規劃建設局辦理環保立項審查;

  (2)持全部報批材料到經濟發展局報批;

  (3)持項目批文到工商分局核準登記。

外國公司設立辦事機構

  1、所需文件(除特別標明外,均應為原件)

  (1)外國公司設立辦事機構的申請書;

  (2)外國公司委託經濟發展局辦理審批手續的委託書;

  (3)外國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資信證明;

  (4)外國公司設立辦事機構的辦公場所證明文件;

  (5)常駐代表授權書;

  (6)常駐代表簡歷;

  (7)外國公司簡介。

  2、申報程式外國公司委託經濟發展局辦理設立機構的全部手續。

工商註冊登記

  1、到工商分局領取並填寫各種登記表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

  (1)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的開業申請報告;

  (2)經審批部門批准的全套項目材料合訂本一式二套(原件及複印件各一套);

  (3)在董事會任職和任公司正、副總經理職務的中方人員原工作單位出具的同意任職證明函;

  (4)購買租用廠房合同(産權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證明;

  (5)公司董事會各成員的護照或身份證複印件;

  (6)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書。

企業稅務登記

  1、到開發區財稅局開具介紹信。

  2、持下列文件、材料到國稅、地稅分局辦理登記手續

  (1)全套項目審批材料合訂本一式二套;

  (2)到工商登記副本複印件一式二套;

  (3)企業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

 

(五)服務機構

 

東營市經濟開發區管理機構

機構名稱 聯繫電話

東營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0546-8332819

招商局0546-8332928

經濟發展局0546-8332978

規劃建設局0546-8333522

財政局0546-8332980

東營市土地局開發區分局0546-8332861

東營市工商局開發區分局0546-8334531

東營市國稅局開發區分局0546-8318352

東營市地稅局開發區分局0546-8339965

東營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0546-8326430

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東營分公司

 
編輯:邵磌    
 
台灣網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