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有關鼓勵臺胞投資的法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臺胞投資企業依照經批准的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支援臺胞投資企業按照國際上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
臺胞獨資企業的經營期限,投資者有權自行確定,合資、合作企業的經營期限由合資、合作各方協商確定,也可以不規定經營期限。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在批准的合同範圍內,自行決定本企業的發展規劃,自行制定生産經營計劃,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從國內、國際市場直接購買所需的設備、原材料、燃料及其零部件、配套件。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同境內外的公司、企業簽訂經濟合同,通過執行合同實現有關計劃。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向境內外金融機構籌措人民幣和外匯資金用於生産經營活動。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建立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及其他經營管理制度,有權決定本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財務收支、預決算。
臺胞投資企業在本企業合同、章程許可範圍內,有權採取必要的措施進行生産技術的革新和改造,增加産品的花色品種,提高産品産量和品質。
臺胞投資企業有權利用企業積累的資金添置固定資産,進行擴大再生産。臺胞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産經營需要,自行確定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聘用或者辭退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增加或者辭退職工;可以在當地招聘和招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被錄用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援,允許流動;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一定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不同處分,直到開除。臺胞投資企業招聘、招收、辭退或者開除職工,應當向當地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堅決制止向臺胞投資企業亂攤派,臺胞投資企業遇有不合理收費的情況可以拒交;也可以向當地經濟委員會直到國家經濟委員會申訴。
來源:好律師網
編輯:芳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