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國大陸“三通”政策的提出與推動
近代以來,臺灣與祖國大陸的關係特殊,一直處於不正常的發展狀態。1895年,臺灣被日本佔領後,開始了半個世紀的外族統治,臺灣與祖國大陸的經貿往來受到嚴重影響。1945年10月,日本投降後,臺灣回到祖國的懷抱,臺灣與大陸之間恢復了正常的通商、通郵、通航與人員交流。然而,1949年,國民黨政權在國共內戰中敗北,退居臺灣,從此開始了兩岸長達30年的軍事對峙,兩岸的通商、通郵、通航與人員交流全部中斷。
1978年11月,中國共産黨召開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了中國改革開放的序幕,大陸對臺政策也開始出現重大調整。1979年元旦,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表《告臺灣同胞書》,提出“希望雙方儘快實現通航通郵,以利雙方同胞直接接觸,探親訪友,旅遊參觀,進行學術文化體育工藝觀摩”,“我們相互之間完全應當發展貿易,互通有無,進行經濟交流”。這是祖國大陸最初提出兩岸之間進行經濟交流(通商)與通郵通航的主張。接著,大陸外經貿部、郵電部、交通部與民航總局等部門有關負責人紛紛發表談話,對海峽兩岸的通郵、通航與通商提出一系列具體建議,並做好一切準備。
1981年9月30日,葉劍英委員長在向新華社發表談話中,闡述了黨和政府對兩岸和平統一與兩岸往來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主張,再次呼籲“雙方共同為通郵、通商、通航、探親、旅遊以及開展學術、文化、體育交流提供方便,達成有關協議”。這也是祖國大陸第一次明確“三通”的內容,即由1979年的“通航通郵”與“經濟交流”概括為“通郵、通商、通航”。臺灣方面則將葉劍英委員長的主要主張概括為“三通四流”(即通郵、通商、通航與探親、旅遊以及學術、文化與體育交流)。
此後,祖國大陸為推動兩岸“三通”不斷進行呼籲,並做出了巨大努力。到80年代末,海峽兩岸逐漸實現了間接“三通”,但尚未實現直接“三通”。推動海峽兩岸的直接“三通”,就成為祖國大陸不斷努力推動的政策目標。1988年12月31日,國務院副總理吳學謙在紀念《告臺灣同胞書》發表十週年座談會上的講話指出,“當務之急,國民黨當局必須順應民心,消除各種人為、不合情理的障礙,使兩岸人員得以雙向對等往來;使目前半明半暗的三通變成公開、直接、合法的三通”。
1991年6月,交通部發言人在答《人民日報》記者問時指出,海岸兩岸的“三通”已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兩岸的間接“三通”已成為現實,在這個基礎上,只會進一步向前發展,不大可能再倒退回去。“三通”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對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大業有利,因而受到兩岸人民的擁護,無視這一客觀現實,在實現直接“三通”問題上不拆除人為障礙,其結果只能導致繼續損害兩岸人民的利益,不利兩岸關係的發展和國家統一,這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事情。大陸方面已敞開了“三通”的大門,何時能夠實現直接“三通”,取決於臺灣當局何時能夠拆除人為障礙。我們期待臺灣當局在認同祖國統一的前提下,以務實的態度,拆除障礙,儘快實現大陸和臺灣之間的直接“三通”。
1995年1月30日,江澤民主席發表《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的重要講話,提出了發展兩岸關係、推動祖國和平統一的八項主張,也再次指出實現兩岸直接“三通”的迫切性及其對臺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江澤民主席指出,“早日實現兩岸直接‘三通’,不僅是廣大臺胞、特別是臺灣工商業者的強烈呼聲,而且成為臺灣未來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兩岸直接通郵、通航、通商,是兩岸經濟發展和各方面交往的客觀需要,也是兩岸同胞利益之所在,完全應當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
為落實江澤民主席提出的“應採取實際步驟加速實現直接‘三通’”的呼籲,祖國大陸方面迅速作出反應。1996年8月19日,交通部公佈《臺灣海峽兩岸間航運管理辦法》;不久外經部公佈《臺灣海峽兩岸間貨物運輸代理管理辦法》,推動兩岸之間的海上直航運輸及兩岸海上直航的貨物代理業務,並終於在1997年4月實現了兩岸之間的“試點直航”,是海峽兩岸局部“三通”的一大突破。但在臺灣當局的政策限制下,兩岸直接“三通”尚未實現,推動海峽兩岸之間的全面直接“三通”仍是兩岸人民共同的努力目標。
祖國大陸對兩岸“三通”的基本原則與政策
1、兩岸“三通”的基本內涵與性質。
大陸主張實現兩岸全面直接“三通”,即兩岸之間雙向的直接通郵、通商與通航,而不是局部或間接“三通”。“三通”的核心是實現兩岸之間的直航。兩岸直航是指海峽兩岸的飛機、船舶可以由雙方機場或港口,載運旅客、貨物和郵件,不經由第三地而直接航行至對岸。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為兩岸人員往來、經濟合作和各項交流提供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因此,兩岸直航在本質上是一种經濟行為,屬經濟范籌的問題。由於目前兩岸關係的現狀,兩岸直航會涉及到一些政治敏感問題,但因兩岸直航是中國內部的事務,這些問題完全能夠通過協商、找到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辦法加以解決。
2、兩岸直接通航的基本原則。
兩岸直航的基本原則與政策是“一個中國、直接雙向、互利互惠”。其核心是一個中國原則,即兩岸直航不能違背一個中國原則。在目前情況下,只要將兩岸通航看作一個國家的內部事務,就可以通過民間對民間、行業對行業、公司對公司的方式實現通航。
3、兩岸航線定位。
兩岸之間的航線應是實行“特殊管理的國內航線”,而非國際航線。海峽兩岸海上直接通航屬於中國內部事務,應由雙方協商解決。
4、兩岸航線的經營權。
根據聯合國海洋公約關於國家主權及其領海的規定,而産生對於國傢具有重要意義的兩岸權力——國家為本國及其公民保留沿海運輸貿易權及沿海漁業權。世界上的主要沿海國家幾乎都不開放外國船公司介入本國的沿海運輸市場。因此,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祖國大陸堅持兩岸之間的貨物由兩岸的船公司經營。非經批准不允許外國船公司經營,這不僅維護了國家的主權,而且保護了兩岸的航運利益。祖國大陸允許走國際航線的外國船舶在兩岸任一對外開放港口裝上或卸下外貿貨物,但不能經營兩岸間的貿易貨物運輸。保護自己國家沿海運輸貿易的專屬權不受侵犯,這是兩岸責無旁貸的義務。
5、直接通航的認證問題。
海峽兩岸實現直航,會涉及到兩岸各自有關證件的使用問題。祖國大陸認為,只要雙方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抱有推動直航的誠意和積極態度,完全可以通過協商找到解決辦法。事實上,在近年兩岸人員的往來中,均採取特殊辦法,解決了有關證件與旗幟標誌問題。海峽兩岸直航的飛機、船舶國籍與旗幟問題也可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根據國際民航公約及附件的規定,航空器要有國籍標誌。國籍標誌須從國際電信聯盟分配給登記國的無線臨時性呼叫信號中的國籍代號系列中選擇。分配給中國的是英文字母“B”,因此祖國大陸與臺灣地區的飛機國籍標誌都是“B”,因此按此規定,兩岸直航的飛機不存在國籍和旗幟問題。1997年,港臺航線通航船舶挂旗問題上已經解決。在這種情況下,未來兩岸直航船舶挂旗問題,通過雙方協商也完全可以達到解決的辦法。
(本文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 編輯:木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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