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源、交通、電子、原材料、農業等産業項目和園區建設項目;
(二)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特別是具有自主智慧財産權的項目;
(三)適應國際市場需要的出口基地建設項目;
(四)資源開發與再生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五)有利於促進西部大開發、東北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崛起等區域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項目;
(六)國臺辦及開發銀行認為需要支援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