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承諾後,由臺資企業註冊所在地開發銀行分行與臺資企業以及擔保人簽訂信貸合同。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臺資企業負責將合同副本報省級臺辦或國臺辦備案。
借款合同簽訂後,臺資企業需在開發銀行分行開立貸款賬戶、存款賬戶。
開發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臺資企業發放貸款,並按期收回貸款本息。
開發銀行貸款應專款專用。在出現臺資企業擠佔挪用貸款、資本金不到位、企業經營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時,開發銀行有權停止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貸款本息。
臺資企業應按合同要求定期將項目建設情況和生産經營情況上報開發銀行所在地分行,開發銀行有權對貸款進行專項檢查。
開發銀行分行要加強貸款管理,並按照開發銀行總行規定,將貸款承諾、合同簽訂、貸款發放、本息回收、資産品質、貸後管理等情況按季上報開發銀行總行。開發銀行綜合計劃局負責對臺資項目的貸款情況進行單獨統計。開發銀行業務發展局負責將匯總情況及時通報國臺辦經濟局。
國臺辦經濟局負責將反饋情況及時通報有關省級臺辦,便於各省級臺辦做好相關後續服務及跟蹤工作。
各省級臺辦負責跟蹤已報國臺辦項目。省級臺辦和開發銀行分行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國臺辦和開發銀行總行,國臺辦與開發銀行共同商定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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