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 收
(一)凡屬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免征營業稅。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産以及開發重要技術向我境內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開發,當年發生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允許再按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凡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産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産設備增值稅並按有關規定抵免企業所得稅。
(五)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員工住宅享受我市職工有關契稅同等優惠政策。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範圍內招用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勞動關係穩定在3年以上的,視其招用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比例,按照《重慶市促進再就業優惠政策實施細則》以及有關補充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二、金融管理
(七)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行境內融資時,允許中資商業銀行接受外方股東擔保。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匯質押方式向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申請人民幣貸款。
(八)允許境內外商投資企業以其外方投資者海外資産向境內中資銀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資商業銀行的海外或國內分行向其發放貸款。
(九)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
(十)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向在國家重點鼓勵的能源、交通等領域投資的外國投資者提供履約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服務。
(十一)放寬對外商投資企業非貿易外匯收入結匯的限制。
(十二)適當擴大封閉貸款範圍,外經貿封閉貸款發放對象由只對國有外經貿企業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支援企業出口。
三、土地和房産
(十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再繳納場地使用費。
(十四)凡外商投資企業以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在我市獲取土地使用權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前5年的土地使用權租賃金,可以返還70%。
(十五)外商投資企業兼併、收購國有企業,在保證國有企業職工妥善安置的前提下,除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土地管理的優惠政策外,同時享受國有企業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免繳場(土)地使用費。
(十七)被評為重慶市工業五十強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50%或100%返還當年收取的場(土)地使用費。
(十八)在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從事公益事業和國家重點扶持的外商投資企業,其項目用地可由開發區依法批准劃撥。
四、物資進出口
(十九)凡屬經國家批准被列入我市優勢産業和優勢項目目錄內的外商投資項目,可享受《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政策,對其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十)已設立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如屬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二十一)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時,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五、投資方式和工商登記
(二十二)凡屬外商購並市內企業需保留原企業名稱者,經審批部門批准後,在登記註冊時,可由登記部門直接按外商投資企業辦理手續。
(二十三)允許符合條件的中方自然人參與投資舉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二十四)境外投資者以高新技術出資的,經合作各方約定,並按有關規定報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後,其技術作價總金額佔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超過35%。
(二十五)外商投資我市國有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和國有企業改革優惠政策。中方企業除可用現有場地、廠房、設備、工業産權和企業自有資金、物資等作為出資外,也可將國家和本市安排用於技術改造的資金作為出資。
六、收 費
(二十六)外籍人員及其子女在我市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醫、入學、旅遊、購物等,按國內公民收費標準收費。
(二十七)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市新辦高新技術産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需新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繳公路建設附加費。
(二十八)外商來渝投資興辦教育機構、國際學校時,享受本地公辦學校教育用地的同等優惠政策。相關教育收費標準,可根據辦學成本自主確定,並免收各種規費。
七、出入境
(二十九)凡來我市投資、經商的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及其家屬,可為其一次性辦理有效期1-5年的居留證件或出入境簽證。
(三十)凡持旅遊簽證入境在我市投資、以及從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為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外國人,可為其變更簽證種類。
(三十一)凡在我市國有企業工作的外國專家、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國人申請返回簽證的,根據申請人的需要及所在企業的意 見,可簽發1年多次有效的返回簽證。
(三十二)凡因特殊情況未辦理簽證,直接從我市江北國際機場入境進行商務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國人,可在國家主管機關授權範圍內為其辦理入境簽證。
(三十三)凡對我市有特殊貢獻的外國人,經申請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資格",不再辦理居留證延期手續和定期向公安機關繳驗證件,一次申請可獲得5年有效的多次簽證,其配偶和隨行子女,也可獲准在渝定居。
(三十四)凡在我市投資的臺灣同胞或臺方高級管理人員,可在其《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有效期內,簽發多次入出境簽證和暫住加注。
八、其 它
(三十五)對外商投資企業到我市再投資的項目,凡外資比例達到25%以上的,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三十六)允許沿海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到我市承包經營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
(三十七)進一步放寬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三十八)允許外商在我市金融、商業、保險、電信、外貿、運輸、旅遊、教育、醫療、各類仲介等服務貿易領域,經批准試辦外商投資企業。
(三十九)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不受投資總額限制,由我市自行審批。
(四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外商獨資企業進口設備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不再進行強制性的價值鑒定。
(四十一)境外投資者攜帶技術成果在我市實施轉化,經認定為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後,可優先獲得科技成果轉化項目貸款貼息和資金支援。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做出突出貢獻的境外投資者,由市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並可授予榮譽稱號。
(四十二)涉外人員住宿點由審批制改為報備制。
(四十三)凡屬為利用産地自然資源,生産場地設在重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以外,而總裝、銷售、註冊、納稅在開發區之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分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四十四)對境外駐渝機構、外省市駐渝機構和外商投資企業實行車管業務特事特辦,並在重慶車管所、萬州車管所、黔江車管所、涪陵車管所和各分所設立特事特辦窗口,實行首問首接責任制,凡符合手續的一次辦成。
(四十五)以上優惠政策從2000年7月1日起執行,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