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加大沈陽市招商引資工作力度,調動招商中介人的積極性,維護其正當利益,特制定本方法。
2、凡利用個人關係,為沈陽市吸引外商投資做出實際成效者,並被合資雙方或被獨資企業外商確立認為中介人的,均為本辦法獎勵對象。因工作關係聯係以上項目者,參照辦法酌情執行。
3、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資興辦的合資、獨資企業。合作及補償貿易或融資引進外資的,參照本方法執行。
4、對中介人的獎勵是以實際調入資金為前提,具體獎勵金額如下: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下(含500萬美元),按5㏑-7㏑予以獎勵;引進外資500萬美元以上,7㏑-9㏑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中方受益單位支付。
5、以上獎金均為一次性獎勵。獎勵可發給現金,如本人同意,可獎等值商品。獎勵現金一律按人民幣支付(引進美元的,按當時比價折合成人民幣)。
6、對中介人的獎勵,應在每調入一次資金的三十日內兌現,直到資金全部調入,分批兌現完畢。上述獎金由中方受益單位計入成本。
7、對引進外資興辦獨資企業的,獎金由稅收所在的區縣(市)政府在項目建成投產之日起三十日內即應支付。
8、對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資企業法人名義為我市介紹項目的,除個人享受上以待遇外,還給中介法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優惠:在地方財政從新項目所得的增值稅中,衝抵中介企業應繳增值稅的10%,自衝抵年度起3-5年;在地方財政從新項目所得的營業稅中衝抵中介企業應繳營業稅的10%,自衝抵年度起3-5年。
9、獎金兌現的辦理程序:
(1)合資項目的中介人,經合資雙方確認後,合資合同中訂明:獨資項目的中介人,在章程中訂明。
(2)外商資金調入後,中介人憑此合同、章程,根據本辦法,向有關單位領取獎金,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負責協調落實。
(3)受益單位是引進外資的直接受益者,應積極主動承擔兌現獎勵的責任,並在規定時間內將獎勵發到中介人。如查受益單位發生違約行為,中介人(含中介法人)有權向區縣(市)人民政府、沈陽市外商投資協調服務辦公室申請裁決,受益單位必須按裁定承擔行政或法律責任。
10、稅收獎勵的辦理程序:
(1)由招商局憑合同鑒證中介人是以外商投資企業名義介紹項目,並出示證明。
(2)稅務部門憑此證明衝抵稅收。
(3)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省、澳門同胞在沈陽投資的企業,均視為外商投資企業,其介紹的新項目也適用本辦法。
(4)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
(5)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招商獎勵辦法《沈陽市招商獎勵規定》(沈陽市人民政府令1992年4號)即行廢止。
來源:中國招商投資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