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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關於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管理辦法》的通知(1989.10.31)

  時間:2007-11-02 10:48    來源:中國法院網     
 
 

(1989年10月31日)

  為方便臺灣、港澳記者來大陸進行正常、合法的採訪,中宣部、中央對臺辦、國務院臺辦、港澳辦發佈了《關於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的管理辦法》、《關於臺灣記者來大陸採訪注意事項》、《關於港澳記者來內地採訪的管理辦法》和《關於港澳記者來內地採訪注意事項》,明確規定:臺灣、港澳記者來大陸採訪,均應事先得到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進境;來大陸採訪的臺灣、港澳記者統一由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記協”)或廣播電影電視部接待;以探親、旅遊等名義入境的臺灣、港澳記者,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採訪活動。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上述文件,配合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來大陸採訪的臺灣和港澳記者攜帶的廣播、電視、攝影器材,海關一律憑中國記協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證明,辦理暫時進境手續,出境時應由攜帶人原物帶出。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不準攜運進境。
  對上述人員攜帶的通訊用攜帶型傳真機,應視同攝影器材,按規定驗放。

  二、上述人員攜帶攝影器材進境時,進境地海關收取中國記協或廣播電影電視部出具的一式二份保證函,並附有關物品清單,海關將一份留存,另一份加蓋簽章後納入關封交接待單位收執。上述器材復運出境時,出境地海關核查無誤後在保證函上簽章,並重新納入關封退接待單位,由接待單位向原進境地海關辦理核銷手續,必要時,海關可按規定收取保證金。
  以貨運方式運進的攝影器材,接待單位除出具上述證明和物品清單外,還須填寫報關單。

  三、對來大陸採訪的臺灣和港澳記者攜帶進境採訪所需的照相膠捲、攝影膠捲、空白錄音磁帶、空白錄影磁帶,按總署(84)署行字681號文的有關規定,憑中國記協或廣播電影電視部的證明免稅放行。

  四、對來大陸探親、旅遊的港、澳、臺胞攜帶的攜帶型攝影機或錄影機,按海關對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規定驗放。

  五、以往所發通知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各關要進一步加強對臺灣和港澳記者進出境物品的管理。對其攜帶的廣播、電視、攝影器材要輸入電腦,以便統計和核查。同時要注意收集反映,遇有重大問題或情況,立即報署。


 

 
編輯:楊雲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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