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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縣鼓勵外來投資優惠辦法

時間:2010-06-17 14:43   來源:定南縣政府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本縣投資環境,鼓勵和吸引更多的國內外客商來我縣投資興業,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外及境外客商在本縣興辦的生産性企業和旅遊、物流項目。國內投資者在本縣興辦的生産性企業和旅遊、物流項目,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二章 稅 收

  第三條 獲得省、部級以上確認為新産品開發的工業企業,該新産品投産當年起的3年內,企業上繳該新産品所産生的增值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由縣政府全額獎勵給納稅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第四條 對投資總額達到2000萬元人民幣且生産經營性收入年納稅縣級財政實得1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其所繳稅收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由縣政府按下列比例獎勵給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1、一般性生産企業投産當年按50%的比例獎勵,第2-5年按每年遞減10%的比例獎勵;

  2、對落戶本縣的國內200強或同行業內全國前5名的企業,自投産當年起5年內均按60%的比例獎勵;

  3、非生産性企業(房地産開發、基礎設施建設企業除外),投産當年按50%的比例,第2-5年按每年遞減10%的比例獎勵。

  第五條 “三資”企業自建自用的廠房、辦公樓、食堂、員工宿舍及相關基礎設施,上繳的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由縣政府全額獎勵給納稅企業。

  第六條 對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年納稅縣級實得50萬元以上的農産品加工、銷售企業,自企業納稅縣級實得達到50萬元的年度起,當年按其繳納稅收縣級財政實得部分的80%,第2-5年按每年遞減15%的比例,由縣政府獎勵給該企業用於擴大生産或技術進步。

  第七條 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旅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免征一年所得稅。

  第八條 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資産總額200萬元以上、徵費噸位200噸位以上、營運收入200萬元以上)的貨運車輛或外籍轉入縣籍車輛,其車輛營運稅收按地方所得稅額的50%獎勵給企業;車船使用稅按該企業當年增繳地方所得額的50%獎勵給企業。

  第三章 規 費

  第九條 所有外來投資企業辦理相關證照除市以上審批所需費用外,縣內所有審批部門只收工本費。外商在縣工業園區外投資興辦企業,應繳規費按規定的最低起徵額標準執行。

  實行涉企收費集中管理,統一印發《定南縣投資企業繳費明白卡》和《定南縣投資企業收費登記卡》。

  第十條 在縣工業園區內,無償為外來投資企業安裝(架設)供電、供水、通訊、有線電視管線到企業廠區邊。對旅遊星級飯店和景區內賓館,允許自建地面接收裝置,收看國家允許的境外電視頻道。

  第十一條 外來客商投資興辦公益性事業項目和在縣工業園區興辦企業的,由企業自行搞好排污處理和防治水土流失。其城市建設配套費、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施工噪聲排污費、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白蟻防治費不予收取。

  第十二條 規模以上汽車貨運企業的貨運車輛或外籍轉入縣籍車輛,在上戶轉籍時,免收工商管理費;運輸管理費實行繳二開三,按季繳交;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實行先徵後返,年終一次性全額返還。

  第十三條 對外地員工辦理暫住證,公安部門只收取工本費。

  第四章 土地和規劃、建設

  第十四條 外來客商可以通過出讓、轉讓、租賃等多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 外來客商通過掛牌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以下簡易程式辦證。

  1、選址。由項目引進單位牽頭,規劃、國土、外經、環保等部門參與到實地勘察後,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書,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2、簽約。以工業園區辦的名義和項目投資單位擬定的《項目投資合同》,經縣利用外資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用地地段、規模、價格後,正式簽訂《項目投資合同》。

  3、辦證。

  (1)縣國土局根據縣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議定的用地地段、規模、價格(縣規劃建設局出具規劃許可證),擬定掛牌出讓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報批和方案批准時間)。

  (2)縣國土局收到政府批轉掛牌出讓方案後,通過向社會公開掛牌出讓方式確定項目用地單位並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發給項目用地單位《建設用地批准書》,並及時按規定標準收取出讓金並足額繳縣財政土地收集清算專戶,縣規劃建設局發給項目用地單位《建築許可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3)項目用地單位按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出讓價款和完成建設內容並經驗收合格後,可申請辦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六條 項目建成投産後,允許投資者抵押、租賃、繼承,經申報批准,允許整體轉讓。凡享受優惠政策使用的土地,企業如果停辦或撤銷,由縣國土資源局參照有關政策予以收回。

  第十七條 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工業建設項目用地,土地投資強度每畝不得低於60萬元,容積率不得低於0.6,原則上應建二層以上的廠房。從嚴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企業用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 電

  第十八條 實行統一的優惠電價。

  1、普通工業用電電價:1000伏以下為0.70元/度,1000伏以上為0.67元/度;

  2、對於專用變壓器在315KVA以上的大工業用戶,電價為0.59元/度,其基本容量費為20元/KVA?月,用戶應在供電公司的指導下完善無功補償裝置;

  3、大用電戶在符合電價政策範圍內,可與供電公司另行協商優惠電價並簽訂供用電合同;

  4、允許企業自備發電機供電。

  第十九條 實行統一用水價,水價為1.5元/噸。允許企業自行打井取水,自行打井取水的,不收地下水資源費。

  第二十條 三星級及以上賓館、飯店的用電價格,在商業用電價格的基礎上平均每千瓦時降低0.1元,用水價格參照工業用水價格。

  第六章 服 務

  第二十一條 對外來企業實行領導挂點、部門服務(企業可自主選擇服務單位),並實行 “一站式”審批、“一個窗口”收費、“一條龍”服務,從簡從速辦理項目審批、登記、註冊、發證等手續。外商企業服務單位主動協助投資商收集資料、辦齊證照。涉及縣內部門辦理的,3天內辦結;涉及省、市部門辦理的,協助外商企業以最快速度辦結。

  第二十二條 外資企業辦理工商註冊、稅務登記、海關報關批件等有關證照審批手續的,一律由縣外經局會同引進單位為外資企業辦理好。

  第二十三條 供水、供電部門非事故原因不得隨意對企業停水、停電,因事故而停水、停電或企業提出搶修要求的,供水、供電部門須在2小時內趕赴現場搶修,計劃停水、停電應提前5天通知有關企業。

  第二十四條 縣優化環境機關效能投訴中心公開投訴電話,全天候24小時接受企業投訴服務,受理外商投訴後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報縣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和縣優化環境機關效能投訴中心,並及時反饋給外商企業。

  第二十五條 對在本縣投資固定資産達到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年納稅100萬元以上的投資者發給“客商榮譽證”,有關部門對持證人提供交通、就醫、休閒娛樂等方面的便利。對投資3億元人民幣(3000萬美元)以上或年納稅稅收達1000萬元以上的遵紀守法、照章納稅的外來投資者,授予定南縣“榮譽市民”稱號,符合條件的,推薦為縣政協委員。

  第二十六條 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資訊與本縣企業的網路聯接,建立用工企業與資源基地之間的對接聯絡機制和縣、鄉、村三級勞動保障工作網路,併為縣內企業優惠刊播本地企業用工資訊,協調解決企業用工問題。外商企業的職工,其子女入縣公辦學校與本縣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1年內固定資産投資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生産性項目及其他對本地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縣政府同意,採用“一事一議”的辦法辦理。同時可直接向縣利用外資工作領導小組申請要求召開項目調度會,及時解決企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八條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如依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以稅務機關批准的為準。對投資企業享受的財政稅收獎勵,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發之前已簽訂的合同項目仍按原合同條款及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由縣利用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編輯: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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