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高雄市長選舉中代表國民黨參選的黃俊英以微弱差距落選,黃俊英錶示不接受選舉結果,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了“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 2007年6月15日,高雄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陳菊被判“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則被駁回。一審後,黃俊英和陳菊分別就“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提出了上訴。11月16日,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定讞,宣判陳菊勝訴。
高雄市長官司
喧囂一年的高雄市長選舉官司隨著2007年11月16日的二審定讞塵埃落定,結果陳菊勝訴,黃俊英錶示尊重司法。由於這場官司不僅攸關高雄市長是否再改選,還牽動2008年臺灣“立委”及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選情,因此備受矚目。
2006年12月,高雄市長選舉前,代表民進黨參選的陳菊陣營突然召開記者會,公佈所謂國民黨籍參選人黃俊英陣營涉嫌賄選的“走路工”錄影帶,隨後黃俊英在選舉中以微弱差距落選。黃俊英方面認為,民進黨陣營以“抹黑手法”打擊黃俊英,表示不接受選舉結果,並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了“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
2006年12月28日,黃俊英正式向高雄地方法院遞狀,提出高雄市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並要求全面驗票。
2007年6月15日,經過近半年的審理,高雄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宣判,陳菊被判“當選無效”;“選舉無效”之訴則被駁回。
一審後,黃俊英和陳菊分別就“選舉無效”和“當選無效”提出了上訴。高雄地方法院受理並完成上訴法定程式後,全案移請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11月16日,臺“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宣判,推翻一審判決,判定民進黨籍的高雄市長選舉有效,陳菊繼續擔任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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