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廳廳長徐加愛。胡躍春 攝
正義網北京3月11日電(胡躍春)2015年下半年以來,e租寶、昆明泛亞、上海中晉等特大金融犯罪案件接連發生,並産生連鎖反應,導致類金融行業風險集中顯現,引發社會各界持續廣泛關注。
如何加強類金融風險監管?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省公安廳廳長徐加愛提出建議,呼籲通過立法、制度建設等,更加有力地解決防控類金融風險工作中存在的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缺機制等問題,建立和完善類金融管理的法律體系和風險監管處置體系,將其納入法制軌道,推動類金融行業明確定位,趨利避害,健康發展,使其成為傳統金融的有益補充。
據悉,類金融業,是指經營活動具有金融屬性,但並未獲得金融許可證,不受國家金融專業監管部門直接監管的企業組成的行業。類金融行業主要包括網際網路金融、融資租賃、小額貸款、擔保公司、典當行、私募股權投資等業態。
徐加愛介紹説,類金融風險危害嚴重,此類案件發案後,往往給大量群眾造成鉅額損失,並且輻射地域更廣泛、風險傳導更快速。2016年浙江省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期間,全省共立各類網際網路金融非法集資案件153起,涉案金額達253.8億元,損失金額達144.15億元。
徐加愛在調研中發現,目前各地有關部門在防控類金融風險工作中還存在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類金融企業長期缺乏準入門檻,導致行業魚龍混雜,別有用心者伺機混入,行業監管存在先天不足。另一方面,類金融行業多數業態長期無規則或是有規則不落地,非法集資風險突顯。1998年,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已經難以適應當前對類金融管理的需要。
此外,我國金融監管形成了分業監管的總體格局,造成監管界限、責任模糊和監管空白,導致類金融行業處於缺監管狀態。同時,各部門之間缺乏統一監管機制、跨地域協調機制與責任追究機制。
“對於重大類金融風險處置中已經暴露的風險企業設立、發展中存在的失職、瀆職問題,缺乏相應的事後問責追責機制,難以形成警示告誡作用,以致風險持續加大。”徐加愛説。
針對類金融伴隨的系統性風險,徐加愛建議,制定專門的金融安全法,對傳統金融及類金融統一進行規範,明確經營規範、監管原則和部門責任,從根本上解決規則缺失問題。同時針對處置規則缺失問題,他建議儘快出臺《非法集資處置條例》,使風險處置有法可依。
除了完善立法,徐加愛還建議,設立統一的金融監管委員會,改革現有的分業監管模式為混業監管模式,實現對全國金融行業監管的全面覆蓋,並且進一步明確細化各相關部門對類金融監管的職責任務,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啟動倒查問責追責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為處置當前類金融風險,加強專業力量建設,徐加愛建議公安部加大對跨區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指導協調力度,在金融風險突出省份建立專門的直屬金融犯罪偵查機構,直接偵辦一批跨區域、危害嚴重的金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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