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到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以下簡稱“二免三減”)。
2.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限制乙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 從事經國務院批準的湖南優勢產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二免三減”執行期滿後的三年內,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在以後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徵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于10%。
6.先進技術企業在享受“二免三減”稅收優惠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減半後的稅率不得低于10%。
7.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用于該企業再投資,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市、州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的百分之四十稅款。如果再投資興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全部稅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