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迴圈經濟項目辦事指南(省發展改革委)
(一)具體政策説明
迴圈經濟項目屬於《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類”中“四十三、環境保護與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範疇。根據《浙江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浙發改外資〔2016〕38號)要求,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實行核準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範圍為:
(1)《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2019年版)》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核準。
(2)《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2019年版)》中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核準。
《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2019年版)》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市縣核準。
(3)前兩項規定之外的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浙江省2017年本)“九、城建”中“跨設區市或有跨流域影響”的項目,由省級核準;“污水處理廠、垃圾焚燒填埋、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和放射性廢物處置”項目,由設區市按省級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專項規劃及當地政府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核準。
2、上述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採用備案管理方式,由建設地點實行屬地管理。其中,跨市域、跨流域的項目由省級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其他項目由所在地的企業投資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二)辦理指南
《浙江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浙發改外資〔2016〕38號)第三、四、五章已有明確説明,按流程及要求辦理。
(三)諮詢方式
具體請諮詢各地發展改革委部門及政府辦事中心
參考文件:
1、《浙江省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浙發改外資〔2016〕38號)
2、《鼓勵外商投資産業目錄(2019年版)》
3、《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浙江省2017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