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發佈《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條例》
《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條例》已于2024年11月28日經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1月28日
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條例
(2024年11月28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鼓勵臺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促進本市與臺灣地區經貿往來和融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臺灣同胞投資以及相關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臺灣同胞投資應當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助力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融合發展。
臺灣同胞投資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依法應當由臺灣同胞投資者自主決策的事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投資環境,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促進機制,為臺灣同胞投資提供便利。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臺灣同胞投資促進的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和管理工作。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臺灣同胞投資促進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經濟資訊、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商務、金融監管等部門和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渝臺兩地産業合作發展規劃,共同促進海峽兩岸産業合作區、涉臺産業園區、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建設。
第六條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聯繫,為會員提供政府産業政策輔導、諮詢評估、教育培訓、市場開拓等服務,維護會員的投資權益。
第七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八條臺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除國家限制準入以外的行業、領域。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工程、旅遊等基礎設施建設。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九條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發展、新時代西部大開發、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建設,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支援政策。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者參與打造本市現代製造業集群體系,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企業或者設立區域總部以及研發中心,承擔重大科研攻關項目,投資數字經濟、共用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按照規定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支援政策。
支援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轉型升級,在幫扶資金和政策扶持方面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條臺灣同胞在本市投資的,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受促進民營企業高品質發展的有關待遇,參照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發展的支援政策。
第十一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可以按照規定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申請智慧化、綠色化等示範和專精特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獲得認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與本市企業享受同等支援政策。
第十三條鼓勵渝臺兩地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企業在本市設立合作研發平臺,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究,聯合培養研發團隊和技術人才。
鼓勵渝臺兩地高等院校、職業技術學校開展合作辦學,聯合培養高素質人才。
第十四條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投資設立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醫療保障定點、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審等方面與本市醫療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按照有關規定參與中藥材種植養殖、中醫藥産品加工生産等中醫藥産業,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
第十五條鼓勵臺灣同胞投資者在本市發展特色農業、現代農産品加工業、鄉村休閒旅遊等鄉村産業,參與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
鼓勵渝臺兩地開展農業科技交流與合作,拓展農業合作領域。
第十六條鼓勵臺灣高層次人才及其創新創業團隊以技術、成果、項目到本市投資創業,對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工作條件和生活待遇。
鼓勵臺灣青年來本市就業創業。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臺灣青年提供政策解讀、就業創業指導、培訓教育等公共就業創業服務,按照有關規定為在本市創業的臺灣青年提供創業擔保貸款、一次性創業補貼、入駐創業孵化園區等創業支援。
第十七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可以在本市設立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
臺灣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設立或者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
第十九條支援各類金融機構為本市臺灣同胞投資提供金融服務,對臺灣同胞投資者授信。
鼓勵臺資銀行與本市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臺灣地區徵信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本市徵信機構開展業務合作,提供徵信服務。
第二十條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
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利用發行公司債券進行融資。
支援註冊地在本市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在本市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
第二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臺灣同胞投資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發佈行業動態、投資促進項目等資訊,提供投資資訊、項目配對、投資對接等全方位、精準化的投資服務。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臺灣同胞投資的政務服務規範化、標準化和數字化建設,優化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統籌開展對臺灣同胞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産、環境保護、産品品質等方面的聯合執法檢查,提升執法效能,降低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統籌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對信用風險低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適當降低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補償標準以該投資在政府作出征收決定時的市場價值計算,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依法選擇産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款以及按照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臺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向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臺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簽訂的協議,不得違約毀約;因違約毀約侵犯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確需改變政府承諾或者協議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對臺灣同胞投資者因此受到的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四條臺灣同胞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加入本市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團體和行業性社會團體,並依照社會團體章程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在本市的臺灣同胞職工,可以依法參加工會。
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參加“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評選。
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可以按照規定參加“五一勞動獎狀”、“工人先鋒號”、“重慶市優秀民營企業”、“重慶市市長品質管理獎”等評選。
第二十五條臺灣同胞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臺灣居民居住證。
臺灣同胞在本市從事有關活動,可以使用臺灣居民居住證證明身份。
公安機關應當負責臺灣居民居住證申請受理、審核及證件製作、發放、管理工作,協調配合臺灣事務、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做好臺灣居民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為本企業在職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並與本市居民享有同等權利。
第二十七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八條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在購買或者租賃住房、辦理金融業務、旅館住宿、就學、就醫、旅遊、出行、通信等生活消費方面,按照規定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持有臺灣居民居住證的臺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登記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臺灣同胞的子女,可以按照規定進入幼兒園、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與其他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障臺灣同胞享受前三款規定的待遇。
第二十九條臺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主體發生投資糾紛,或者認為其投資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依法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和解或者調解;
(二)申請仲裁;
(三)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四)申請行政裁決;
(五)申請行政復議;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舉報或者申請法律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臺商投訴協調中心負責受理臺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訴並且根據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臺灣同胞投資者的重大投訴事項,或者需要多個部門共同處理的投訴事項,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臺商投訴協調中心提請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司法機關、行政復議機構與臺灣事務辦事機構建立臺灣同胞投資者案件訴調、復調對接機制。
推動本市與其他地區加強區域協作,建立健全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訴資訊互通機制和重大投訴糾紛事項通報協調機制。
第三十一條本條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的《重慶市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