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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規範陸資購房:不自住就得賣

2015年07月18日 08:08:00 來源:新華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臺灣內部事務主管部門16日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産物權許可辦法》修正案,未來可強制要求違反“住宅用”規定的陸資不動産要限期轉手賣掉,或由地方政府代為標售。辦法最遲今年底前實施。

  本次修正限定,陸資來臺買房“僅限一戶”。增訂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産,若經稽查違反每人一戶、只供住宅、不得出租等規定,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或徑為標售等管制規定,以落實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産管理機制。

  “地政司”解釋,過去雖然辦法沒有限定一戶,但內部事務主管部門在審核時通常不會核準同一自然人購買第二戶。

  據統計,自2002年開放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産至2015年6月底,陸資經許可取得不動産共207件,總金額約29.4963億新台幣。

  隨著兩岸交流頻繁,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産案件、樣態漸增。島內相關主管部門表示,在“滿足使用需求、鼓勵實質投資、預防投機炒作”原則下修法,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産,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1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

  此外,對於大陸銀行在臺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以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産,經拍賣程式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時,若申請轉移不動産物權,則免報請內部事務主管部門許可。(記者何自力 郭麗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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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黃露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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