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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臺離婚公證比對應當怎樣辦理?

2011年05月11日 15:1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大陸新娘林女士2010年在臺灣協議離婚,臺灣地區公證機構表示,其出具的公證書副本將通過海基會寄往大陸海協會,林女士只需憑著有效身份證件和所持正本,即可在大陸相關部門完成公證書正副本比對程式。林女士詢問海協會在我省是否有辦事機構,應該到哪完成比對程式,此外,還需要攜帶哪些有效證件?

  記者從福建省公證協會等相關部門了解到,根據1993年兩岸海協會、海基會簽署的《海峽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規定,中國公證協會或有關省市區公證協會與臺灣海基會分別為兩岸公證書相互聯繫的主體。臺灣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副本將通過兩岸兩會寄至有關省市區公證協會。相關人士表示,林女士不需再去查詢海協會辦事機構,只要憑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公證書正本原件到福建省公證協會申請比對即可。

  具體辦理程式為,先查詢臺灣地區公證書副本是否已寄達。臺灣寄往大陸的公證文書一般需要25至30天,在未收到臺灣公證書副本時,大陸公證機構將不予驗核。因此,當事人可事先到省公證協會涉臺公證書驗核窗口查詢,地址為:福州市鼓樓區銅盤後營92號福建省司法廳院內;或是通過聯繫電話:0591-83772454,進行查詢。

  如是協議離婚,需要攜帶的證件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兩岸出入境往來通行證,以及公證書正本原件等;如是經臺灣地區相關法院判決離婚,在上述證件外,當事人還需到原大陸戶籍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辦理兩岸民事判決確認書。省公證協會經比對正副本相符的,將出具比對一致的證明,連同公證書正本一併提供相關單位、部門採用。

  相關人士還提醒,辦理涉臺公證文書比對時要注意文書時效性。臺灣公證機構出具的離婚公證書,其中,判決離婚公證有效期為兩年,協議離婚公證則沒有期限。本報記者 朱力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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