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9日正式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法釋[2010]19號,以下簡稱《規定》),201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涉臺民商事案件審判實踐的需要,依法作出的一項重要司法解釋。
近年來,隨著兩岸全面直接雙向“三通”的實現,海峽兩岸經貿交流、人員往來日益頻繁,涉臺婚姻、繼承、經貿投資等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案件涉及的法律和審判規範也越來越複雜。明確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規範,對於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正確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兩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效維護兩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十分必要和重要。
《規定》共3條,主要解決人民法院審理各類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同時對臺灣地區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法律地位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一條是該司法解釋的核心內容,明確規定了涉臺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根據該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應當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應當適用的實體法。這裡所講的實體法既包括兩岸的法律,也包括其他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該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確定臺灣地區法律為案件所應適用的實體法,並予以適用。同時,《規定》第三條規定,適用該有關法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條中“選擇適用法律的規則”指的是參照適用的涉外民商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規則,也即衝突規範,包括民法通則第八章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通過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等規定的內容。人民法院適用臺灣地區民事法律,是從司法角度妥善處理法律適用難題、切實維護兩岸當事人正當權益的務實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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