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關於兩岸間空箱調運。從事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且在兩岸登記的船舶,可在兩岸港口間承運經營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擁有的空集裝箱。經營者應提前向交通運輸部備案,取得《臺灣海峽兩岸間空箱調運備案證明書》後,方可從事空集裝箱調運業務。經營者應在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所運送空集裝箱數量報交通運輸部。
第二,關於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從事兩岸間集裝箱直航運輸的船舶,可運輸兩岸貿易貨物,也可運輸轉机貨物。
未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已取得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不得向不具備經營兩岸直航集裝箱班輪運輸資格的經營者出租艙位,或者互換艙位,或者轉讓經營資格。
第三,關於兩岸間海上客運。從事兩岸間海上客運的船舶應經驗船機構檢驗,符合有關公約的技術標準,持有兩岸相互認可的有效證書;客船經營公司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並依法辦理船東責任和旅客意外傷害有關保險。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並有利於兩岸間客運市場的培育和發展,每條客運航線初期將嚴格控制運力投放,今後視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安排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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