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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決定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5類(項)資格考試

2007年06月13日 08:10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中新網6月12日電 為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專業技術人員交流與合作,近日,人事部、國臺辦聯合下發《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決定從2007年起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近年來,隨著兩岸關係的深入發展和經貿文化交流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到大陸施展才華。為進一步促進海峽兩岸專業技術人員交流與合作,近日,人事部、國臺辦聯合下發《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決定從2007年起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其中包括:經濟、會計、衛生、電腦技術與軟體、品質管理、翻譯、拍賣師、執業藥師、棉花品質檢驗師、註冊資産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房地産估價師、房地産經紀人、造價工程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和註冊稅務師。在此之前,珠寶玉石品質檢驗師和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已經允許臺灣居民報名參加。據此,大陸共17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向臺灣居民開放。

  臺灣居民參加上述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與大陸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資格考試的報名條件相同。符合相應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居民,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並參加考試。

  《通知》要求,各地人事部門、臺辦和相應專業考試管理機構,應積極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新開放的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相關準備工作,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供熱情週到的服務,確保臺灣居民順利有序地參加相應專業資格考試。

  《通知》的下發和實施將進一步加強海峽兩岸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為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到大陸就業和拓展職業發展空間提供更加便利的條件。人事部將會同各地人事部門為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考試做好服務工作,努力把促進兩岸互利雙贏、惠及兩岸同胞的事情辦實、辦好,為兩岸經貿文化交流和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附:《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向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人部發〔2007〕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臺辦,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人事部門:

  為促進海峽兩岸專業技術人員的交流與合作,經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從今年起再向臺灣居民開放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現將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放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15類(項)專業名稱分別為:經濟、會計、衛生、電腦技術與軟體、品質管理、翻譯、拍賣師、執業藥師、棉花品質檢驗師、註冊資産評估師(含珠寶評估專業)、房地産估價師、房地産經紀人、造價工程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和註冊稅務師。

  二、自本通知發佈後,凡符合上述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臺灣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願的原則,在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指定的地點報名並參加考試。

  三、需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考試的臺灣居民,應按照人事部辦公廳發佈的本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要求,並根據所在地的省級相應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規定的報名日期、程式和相關要求,到當地考試報名機構辦理考試報名手續。

  四、在報名時,臺灣居民應向當地考試報名機構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凡本專業考試報名條件中有專業學歷和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規定的,還應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和本人工作單位出具的從事相應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

  經本專業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後,向申請人核發准考證、安排考場。申請人憑准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本專業考試。

  五、由於部分專業考試科目的成績實行滾動管理辦法,臺灣居民報名和參加同一專業各科目考試的地點應相對固定。確有特殊情況,需在異地報名並參加剩餘科目考試的,在報名時應按規定向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提交本人上次參加本專業考試的檔案號,以便合成考試成績和頒發資格證書。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臺辦和相應專業考試管理機構,應積極做好臺灣居民報名參加新開放的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相關準備工作,並繼續做好已開放的珠寶玉石品質檢驗師資格和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的相關工作。在開展臺灣居民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提供熱情週到的服務,確保臺灣居民順利有序地參加相應專業的考試。

  本次開放考試的15類(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制度規定中,有關條款與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人 事 部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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