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近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佈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標識(見圖)。
該標識以數字“70”符號,時間“1945—2015”,和平鴿,組成“V”字的長城圖案為設計元素。數字“70”與時間“1945—2015”共同組成的標誌性符號,襯以長城圖案組成展現勝利的“V”字,體現對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的慶祝,亦代表中華民族組成的鋼鐵長城,共同抗敵。圖案上方為五隻象徵和平與希望的和平鴿由遠及近展翅飛翔,表現對歷史的紀念、對和平的嚮往,也象徵五大洲人民團結一心,在血與火的洗禮後重生,攜手前行,共創美好未來。飛翔的和平鴿也表達了全國各族人民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承載著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使命飛向未來。
該標識將廣泛用於各地各部門舉辦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的環境佈置和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用品的製作。
抗戰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標識使用説明
該標識為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的唯一指定標識。
一、使用範圍
該標識用於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紀念活動及其他有關活動。
1.用於紀念活動環境佈置和請柬、證件、須知、簽到簿等用品的製作。
2.用於群眾性主題教育活動的背景板、標牌、彩旗、遮陽傘、遮陽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製作。
3.用於新聞報道專題專欄、專題網頁和宣傳品、宣傳折頁、宣傳標語、公益廣告、招貼畫等的製作。
二、製作樣式
各地各部門本著形式多樣、方便佩戴的原則,製作紀念活動標識即時貼、胸牌、臂章等,供群眾佩戴留念。
三、使用注意事項
1.使用紀念活動標識應當嚴肅、莊重,不得任意修改、變形或變色,不能因放大或縮小破壞紀念活動標識的完整性。
2.紀念活動標識不得用於製作商標或其他任何商業性用途;以紀念活動標識為元素製作的用品,不得作為商品進入流通領域。
3.紀念活動標識不得用於私人慶典和弔唁活動。
4.以紀念活動標識為元素製作的用品,需與紀念活動主題密切相關,不得亂用、濫用。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5年7月27日
(新華社北京7月27日電)
[ 責任編輯:郭碧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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