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工信部獲悉,《通信短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已于近日通過並公佈,明確要求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並對短資訊服務規範、商業短資訊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提出,經營短資訊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資訊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發送短資訊,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併發送,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資訊,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資訊。
針對商業性短資訊,規定特別提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資訊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資訊服務提供者、短資訊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資訊,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資訊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短資訊設置障礙。
工信部要求短資訊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公佈有效、便捷的聯繫方式,接受與短資訊服務有關的投訴,並委託12321網路不良與垃圾資訊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資訊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資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佈。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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