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標辦公用房是否可以進行出租、拍賣等市場化處置?對此,中紀委昨天解釋稱,對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可以用市場化方式處置。
有網友向中紀委提出,當下各地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標辦公用房。不少地方將騰出的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方式處置,如出租、拍賣等。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3年11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條“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按此規定,是否意味著各地不應對多餘出來的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處置。
中央紀委法規室表示,《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七章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據此,對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可以用上述方式處置。
此外,針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關於“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的規定,中央紀委法規室解釋,該規定是為了落實該條例有關“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的規定精神,不是對多出來的辦公用房進行市場化處置的規定。(記者孫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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