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聞 | 時政 | 本網快訊 | 兩岸 | 國際 | 港澳僑 | 熱點新聞 | 大陸縱覽 | 社會 | 財經 | 教育 | 軍事 | 科技 | 傳媒 | 奇聞趣事 | 新聞發佈會 | 新聞人物

趙作海不滿淩晨兩點簽協議 再索65萬精神賠償

時間:2010-05-15 11:29  來源:人民網

  案卷裏發現“告狀信”

  鄭磊説,趙作海的案子發生的時候,他是一名律師,沒有到檢察院工作。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前期負責此案的檢察員是汪繼華,而汪繼華堅持認為這個案子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將柘城縣公安局的案捲進行了退卷處理。後來,這個案子就一直拖了下來,柘城縣公安局一直超期羈押趙作海,直到2002年秋天。期間,2001年5月前期負責此案的汪繼華從商丘市檢察院辭職。

  2002年秋,一天,時任商丘市公訴處副處長的宋國強向當時任商丘市檢察院公訴處助理檢察員的鄭磊安排了一項任務:接手趙作海的案子。鄭磊説,這個案子到了他手裏後,他發現案卷中,還附著一封柘城縣委政法委寫給商丘市委政法委的信,內容大致是:趙作海的案子之所以成為積案,是商丘市檢察院的原因造成的,由於屍體身份確定不了,檢察院不接案卷。現在的問題是屍體DNA鑒定不具備技術條件,但這個案子也不能一直這樣壓著不起訴。

  鄭磊了解到的情況是,當時是柘城縣委政法委到商丘市委政法委告狀,商丘市委政法委召集公檢法部門開了協調會,做出了“20天內提起公訴”的決定。

  此時,這個任務就落到了鄭磊手上。

  政法委要求20天內起訴

  鄭磊仔細閱讀了案卷,提出4點意見:第一,屍體身份沒有確定。雖然有些證據能證明是趙作海所為,但屍源是最重要的證據,而案卷中無法證明屍源;第二,案卷中説,在從井中撈屍體的時候,上邊還壓著3個大石磙,每個石磙重達500斤,憑趙作海一人不可能把這麼重的石磙推到井裏;第三,這個案件中,刑訊逼供和誘供的可能性不能合理排除。鄭磊去見趙作海的時候,趙作海一直在説自己遭受了刑訊逼供,一個人如果真的犯了罪,其口供一般不會一會兒這樣説,一會兒那樣説,甚至把殺人地點也説得五花八門,諸多矛盾。但奇怪的是,到最後,居然又都對到一起了;第四,作案兇器一直沒有找到,這是一個殺人碎屍案,案犯在殺人之後肢解了屍體,應該有兇器,而柘城縣公安局一直沒有找到這個兇器。

  鄭磊説,這四點都是趙作海案件的致命傷。他將自己的這些疑問向宋國強彙報時,宋國強説:“政法委要求20天之內起訴,你起訴就完了。”

  接著,鄭磊去見了在押的趙作海,趙作海不認罪,説警察打他了,自己是被屈打成招的。鄭磊讓他拿出被打的證據,但當時趙作海已經被羈押3年多,就算曾經有什麼傷也都好了。而趙作海也説不出是誰打的他,只知道是幾個警察打他。“然後,我就製作了起訴書。”鄭磊説,製作起訴書的時候,他帶著滿肚子疑問,不過,按照《刑訴法》的要求,只要案件符合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就可以起訴。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作海犯故意殺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訴。

分享到:
編輯:楊雲濤

相關新聞

圖片

本網快訊

熱點新聞

奇聞趣事

兩岸